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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位被“炒”工会主席难复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4:46 浙江日报

  据法制日报报道

  人物:唐小东,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日方控股合资公司)原总务部经理兼工会主席,也是北京市首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主席。

  从2003年8月22日唐小东高票当选为三环相模公司工会主席那天起,因为给职工争取

签劳动合同、上“三险”、给付加班费等权益,并将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透露给媒体,而被公司视为了“眼中钉”。那年的11月,唐小东被公司以“任职期间不仅未做好本职工作,而且败坏企业声誉,影响生产秩序”为由解聘。

  当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两级总工会的协调处理和法学专家的声援下,三环相模公司迫于压力,恢复了唐小东工会主席的职务。然而,平静的日子并没有长久,2004年8月,唐小东又被公司以“未将公司的水源《卫生许可证》及时进行年检,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事引起了公众和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2004年9月,唐小东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仲裁结果至今未出。唐小东对记者感慨道:“真是没有想到,工会法竟然保护不了我,现在只能日复一日地等待了!”

  “我是被选出来的,那么多票投给我,不能对不起工人。”正是在这样的信念下,唐小东严格依照工会法行事,最终却被企业以一句“严重失职”为由解雇———挺身而出却成了“自不量力”,能为工人维权自己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法律专业硕士联合导师吴革一语点破了唐小东案的关键所在:在我国企业工会制度不健全、对工会干部保护不力的背景下,唐小东的遭遇并非偶然,而是我国企业工会面临的共同难题。

  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同时,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指出,在兼职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解除上,究竟应以哪条规定为依据?两部法律中的‘严重过失’与‘严重失职’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对此,工会法与劳动法都未有明确规定。两部法律的协调性不够,导致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直接解除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工会法中的特殊保护条款形同虚设。

  吴革认为,唐小东案充分暴露了我国企业工会的尴尬地位:依附于企业,必然受到企业的不当干涉。“在此情况下,如何定位企业与企业工会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国企业工会的地位必须从‘依附’走向‘独立’,我国的工会法及相关法律必须进一步完善,这才是避免以后出现更多的‘唐小东’、也是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途径。”(据法制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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