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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官率众检举院长遭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5:18 重庆时报

  湖南省双峰县法院干警在政治学习会上群起揭发院长不法行为,为首的3名法官受党纪政纪处分,其中两名法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据该县有关规定,他们将被调离政法系统自找接收单位,或者是失业。

  而截至1月13日,有关部门对法官们举报的院长做出的处理,只是免职、调离。

  对于这场风波,3名当事法官认为是一次“检举揭发时任院长张湘宁腐败问题的正义行动”,而双峰县纪委则将之定性为“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严重违纪事件”。

  绕开法律解决问题,正成为不容忽视的现象,成为一些部门的保护伞。

  法官会场检举院长“贪赃枉法”

  冲突发生在2005年5月13日下午的法院干警政治学习大会上。

  例行点名后,坐在前排的法官王国锋突然拿起话筒,讲了一番震惊整个会场的话:“现在向大家通报一个十分紧急的情况,张湘宁涉嫌两大犯罪:一是包庇一干警盗窃两万余元不受法律追究,二是借机构改革之名大肆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法院公款……张湘宁如不到市检察院投案自首,我院干警将依法扭送!”

  时任该院院长、主持会议的张湘宁,拿起话筒矢口否认:没这个事!没这个事!

  话筒随即被法官罗正学抢过去。他喊道:“你没资格在台上讲话了!”法官谢卫东随后也走上台揭发,不少干警当时站了起来。

  几分钟后,法院常务副院长聂建材要求大家坐下,并宣布散会。

  当天,双峰县委便派出联合调查组。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5·13”事件由谢卫东、王国锋、罗正学3名法官为首发起。2005年5月下旬,管辖双峰县的娄底市市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免去张湘宁双峰县法院院长的职务。同年7月21日,娄底市纪委对张湘宁立案。与此同时,县纪委决定对3名法官立案,并于7月11日做出了处分决定。

  下属盗窃院长称“家丑不外扬”

  但法官谢卫东不否认自己是“5·13”行动的积极组织者之一。

  法官们揭发的“包庇一名干警犯罪”是针对一起失窃案。2004年8月4日,法庭内勤谢斓(系法官谢卫东的女儿)的房门被撬,一张余额17738.93元的公款存款卡被盗,另丢失私人现金420元。当天失窃存款卡上5000元现金被取走。第二天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为洪山法庭工作人员陈叶良。张湘宁指示家丑不可外扬,应严加教育管理。此后,案子未被提交相关司法机关。

  但后来,谢斓受到陈叶良人身威胁和恶毒的言论攻击,谢卫东及谢斓多次向张湘宁反映要求处理未果。

  “5·13”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谢卫东赴湖南省公安厅举报此事。2005年10月娄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陈叶良犯盗窃罪有期徒刑1年。陈叶良不服,已向娄底市中院提起上诉。

  但截至1月13日,有关部门对张湘宁做出的处理,只是免职、调离。

  12名干警联名举报院长六大问题

  据记者调查,“5·13”之后,有12名双峰县法院干警联合署名的多份举报材料,先后送达双峰县和娄底市纪委、检察院、政法委等多个部门,反映张湘宁6个方面问题:1.涉嫌包庇陈叶良犯罪,未被追究法律责任;2.在双峰县法院院长任上,带人冲进其原任院长的新化县人民法院,砸烂诉讼当事人赠送给新化县法院“为民做主”匾牌,当时媒体广泛报道,至今未被追究法律责任;3.一声称是张湘宁情妇的女子冲进双峰县法院威胁跳楼自杀,致使张湘宁包养情妇一事曝光,未受党纪追究;4.以双峰法院机构改革为名,封官许愿收受贿赂卖官,未受查处;5.挥霍双峰法院财物,假公济私,生活腐化,未受查处;6.收受贿赂,非法判案,未受处理。

  对这些问题,双峰县纪委官员表示:“检察机关没有立案。举报的问题可能不太属实。”

  双峰县政法委副书记刘忙耕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道:2005年4月,因机构改革问题,张湘宁与部分干警发生矛盾,一些干警要打张湘宁,还有一些声称要张退钱。如果这些矛盾消除了,就不会有“5·13”事件的发生。

  记者辗转从双峰县审计局对张湘宁离任所作的审计决定书中看到,双峰法院2002年至2004年累计列支招待费71万余元,超标准列支招待费55万余元。该局行政审计科科长贺冬生却说:“全县单位普遍都这样,这不是什么大问题!”

  当事法官质疑处分未按法律程序处理

  记者在一份“关于王国锋、罗正学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问题”的支部讨论会记录上看到,大会表决:一致认为王国锋、罗正学两同志不构成违纪,不给予党纪处分。

  当事法官也质疑有关部门未按法律程序处理。其中一位法官说,他们的检举揭发是受法律保护的正义行动,是否属实有待进入法律程序调查取证。如果经查认定系诬告,他们愿接受法律的审判。但未进入法律程序,未经法庭审判,被检举揭发人的问题尚未做出结论,就对揭发者做出党纪政纪处分,这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对公民权利的粗暴践踏。

  参与“5·13”行动的一位法官说: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性制度,优先于任何组织或集团的内部纪律和规定。绕开法律解决问题,正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成为一些地方、部门和利益集团的保护伞。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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