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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人格受辱”竟持刀砍伤老乡 请求法院轻罚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5:57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毛梓林 通讯员曾晓东)人格受辱,成了忻城县20岁的张某犯罪动机的解释。他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上诉称,被害人也有过错,因为对方侮辱了他的人格。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两年前,从忻城来柳州的男青年张某找到了他的老乡、在柳江大桥桥南某食品经营部做营业员的韦某,并借宿在韦某看守的经营部内。可是,当晚两人在经营部里发生了冲突

,张持刀戳向老乡致其重伤。柳州市鱼峰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

  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他在老乡的经营部借宿当晚,对方无端对他防范,怀疑他要偷经营部的东西,导致其人格受到了侮辱,虽然对方是本案的被害人,但对本案件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的判决定性准确,从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上看,被害人是出于同情心,才让张在他的经营部借宿的,张凭猜测怀疑对方监视自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况且被害人在期间没有对他有不法的侵害行为,所以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为此驳回张的上诉,维持原判。编辑:马骎作者:毛梓林 曾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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