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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法院率先出台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7:1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崔民记者殷学兵)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昨天,玄武区法院出台规定,劳动争议、劳务纠纷以及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不进入审判程序,由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据悉,此举在我市法院系统尚属首家。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类案件不断上升,去年与前年相比,仅玄武法院就上升了79.8%。此类案件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特职能,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玄武法院与该区工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我市率先起草出台了《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

  《意见》规定,对劳动争议、劳务(雇用)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在开庭前,邀请特邀调解员或工会组织率先调解。

  法院决定将案件交由特邀调解员调解时,调解地点可选择在法院或工会。法院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调解员可以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调解期间为10天,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调解期间为15天。调解期届满,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又愿意继续调解的,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调解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工会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法院应当在调解前两天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调解期内,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法院;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出具调解终结书,及时向法院移交调解笔录等材料,并告知当事人终结调解。调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昨天上午,玄武法院与该区工会一起,举办仪式,启动了该类案件的调解程序。来自区工会的3名首批特邀调解员,从法院副院长张手中接过聘书,并接收了第一批移交调解的3起案件。(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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