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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9:14 检察日报

  1月11日至12日,中国法学会在北京召开了五届二次理事会议,会议期间,针对胡锦涛总书记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上明确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举行了“法律制度如何促进和保障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学者一致认为法律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认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我们对思想的创新

,对工程技术的创新,对成果应用制度的创新保护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使科技政策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和发展核心政策,而科技创新战略依靠法律创新、制度创新、政策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实现。于安认为,应该根据政府和市场的地位,确定公法与私法在实现自主创新战略中的作用,构建有利于科技开发、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运用、有利于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活动的创新型国家法律体系。为此,“应对宪法关于教育、科技和人才条款的核心内涵进行修订”,同时,应完善相关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如减少对科技管理的传统官僚层级制组织;科技决策必须实行合议制,实行咨询性机构、专业支持机构和科技服务性机构的参与决策制度。此外,要建立健全产权和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以强化竞争为原则,对使用旧技术、生产旧产品的企业采取强制更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关键是靠创新型的人才。因此,法律制度的设计要能够保证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对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从各种角度入手,包括要建立适宜创新型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的科研制度,建立保证创新型成果能够得到及时地推广和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曾宪义教授提出,应当把提高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支持,作为今后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指导理念和中心任务,培养、输送出更多的创新型的法律人才,提供更多的创新型的精品法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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