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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陈欠由卖方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9:14 沈阳今报

  今报讯(记者郎悦)新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首次将陈欠采暖费列入到示范文本当中。

  由沈阳市工商局会同市房产局新推出的买卖合同,把隐瞒拖欠采暖费的“陈年旧账”也列入到签约款项中。新合同中,首次将陈欠采暖费的责任问题纳入,同时也对煤气、水、电费进行了明确。

  合同规定,卖方负责支付完毕房屋交接前的采暖费、煤气费、电费、水费等费用,若由欠费所引发的与卖方有关的债务纠纷,由卖方负责清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这样,使用新合同将极大地降低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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