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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经理“破门”取章被除名 法院判决撤销开除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9:22 桂龙新闻网

  柳州市一公司副经理在成为公司最大股东后,为了能够到工商部门变更法人代表,想出“奇招”:请几名股东作旁证,同时找来锁匠破门而入,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悉数取走。岂料,公司却以盗窃为由,将副经理和几名股东全部除名。日前,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对这起“离奇”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该公司的决定。

  2001年8月,梁先生进入柳州市潭中大道一家建设监理公司工作,担任副经理。同时

,梁还掌握公司部分股份。梁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2年2月至2005年2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梁先生仍然担任公司副经理。

  2005年初,梁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成为公司最大股东。当时,公司方面召开会议,选举梁为新的董事长。但原任董事长并没有到会,并拒绝交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需的公章。

  在此情况下,梁想出了一个办法:2005年4月7日下班后,梁请来股东罗某、李某等人作为证人,并找来一个开锁师傅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打开。梁进入办公室,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和部分职工档案取走。次日上午,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总经理办公室“失窃”,在调查获悉事情真相后,向辖区派出所报了案。同日,建设监理公司召开临时领导会议,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决定解聘梁的副经理职务,并从公司除名,开除涉案的员工罗某、李某。随后,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通报,后者没有批准梁某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2005年6月,梁和罗某同时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梁认为,他是公司职工和最大股东,开启总经理室大门,有其他股东在场,目的只是为了拿公章,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其行为定性为盗窃是错误的,也没有法律依据将其除名。梁要求公司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其副经理职务,并赔偿5、6月份的工资,补缴相关社会保险。建设监理公司则认为,梁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撬开总经理办公室,行为恶劣,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员工,法律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建设监理公司不是上述性质企业,不能适用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梁进行处分。2005年8月,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撤销了建设监理公司对梁先生的除名处理决定,恢复其副经理岗位工作,建设监理公司赔偿梁5、6月的工资,负责缴纳有关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同时撤销了公司对罗某的除名决定。

  建设监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2005年11月,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司的决定无法律依据,同样判决要求公司撤销对梁的开除决定。此外,法院也认为,至2005年2月,当事双方合同已经期满,建设监理公司不应恢复梁的职务。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选稿:黄振瑛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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