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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9:26 南方都市报

  近期,我省境内多个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相继受到干扰,严重危害航空飞行安全,经查明这些干扰为某些单位使用非法法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所致。为了保证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各种类型的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管理规定》,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未

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不得生产(以外销为用途的除外)、销售和刊登广告。

  二、任何单位使用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必须经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置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而使用的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如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已经型号核准的,须到相关无线电管理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20-83134283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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