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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聚餐后返校车祸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9:35 南方日报

  教师聚餐后返校车祸身亡

  顺德社保部门不认定其为工伤,家属告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陈勇儒)一年前的春节前夕,顺德教师江长瑞聚餐后返回途中,不幸遇车祸身亡。由于社保部门没有将其认定为工伤,去年8月份,其妻钟开华将社保部门告上法

庭。目前,钟开华仍在等待着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

  事由:与同事聚餐后出事

  据钟开华介绍,去年1月27日(农历腊月十八)晚,丈夫江长瑞参加工作单位——顺德大良凤城初级中学初一年级组在容桂马岗喜来临饭店组织的年终团年饭活动。饭后,江长瑞驾摩托车返回学校,不料途中因车辆失控而引发车祸死亡。事后交警查明,江长瑞非醉酒驾车。

  事后,佛山市社保部门于去年4月18日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江长瑞系在回校处理个人事务途中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钟开华对此决定不服,于当年8月4日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凤城中学则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禅城区法院判决:各方当事人对江长瑞系第三人(即凤城中学)教师、在饭店参加具有工作内容的活动及江离开饭店回校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而死亡的事实无异议,因此法院认为应以客观事实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江长瑞应被视为在上班途中或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江离开饭店时的主观目的如何(为了私人事务或者为了加班)并不影响其属于下班性质的认定。但随后社保局对江是否因工吃饭提出了否定性依据,于去年12月份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争异焦点1:是否因工吃饭?

  针对是否因工吃饭,社保局在一审中未对此进行诉辩。但在社保局的上诉状中,社保局又对江是否因工吃饭提出了否定性依据。社保局提出,江长瑞到饭店只是参加学校的一般聚餐而不包含有工作安排的性质,原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第三人凤城中学组织安排教师在饭店进行期末工作总结及吃晚餐没有事实依据。证据如下:被调查人、江长瑞同校老师陈××的第一份陈述:“今年1月27日,原初一级组长梁××组织2004年工作总结会,会议到下午4点45分左右结束,然后一起到马岗喜来临饭店聚餐”;被调查人、与江一同乘坐摩托车回校的老师朱××的第一份陈述:“我于2005年1月27日到学校上班,至下午17时有一同事打电话给我,叫我出去吃饭。”

  针对此,钟开华出具了来自校方的证据。凤城中学早在2005年2月22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中就清楚地写道:“2005年1月27日17时,我单位凤城中学教师江长瑞、朱××与初一级组老师外出到大良马岗喜来临酒家进行期末工作总结……”对此,作为庭审第三人的校方发表的诉辩意见也表述了同样的内容。

  争异焦点2:是为接外甥女还是为加班返校?

  本案争异的第二焦点还在于,如果江长瑞不是因工吃饭之后返校、属于下班,那么江是否为回校加班呢?如果是,则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上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班途中。钟女士和校方主张江长瑞返回学校是为了完成放假之前的准备工作,具体是指写光荣榜等(因江写得一手好字)。但社保局则说江长瑞返回学校并不是为了加班,而是为了接外甥女,是因私返校,不构成工伤。

  社保局提出的证据说,被调查人陈××老师在第一份陈述说:“7点钟左右,江长瑞表示他还有点事,学校有位亲戚等他,要先走,朱××马上表示跟他车一起走”,被调查人朱××老师在第一份陈述中说:“吃饭至18时30分左右,江长瑞表示要先走了,我问他去哪里,他说学校接外甥女……”

  记者发现,在这起案件中,社保局对陈××老师、朱××老师及其他参加活动的教师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调查,共制作了15份调查笔录。校方认为,在15份调查笔录中,只有上述陈××老师和朱××老师的第一次调查陈述证明“听到江回校是去按外甥女”,另外12份全部证明“江回校是为了加班”,包括陈××老师和朱××老师的后三次陈述、学校教导处主任和其他老师的证明(另一份调查笔录则未置是否)。钟女士及校方认为,以上笔录全部由被告社保局制作,这些证据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并不能达到排除“江回校加班的事实”,而社保局在作出非工伤认定时,只依据对社保局有利的前两份证据,而排除了后12份相反证据的证明力,而且这些证据是社保局自己调查制作的。记者就此采访佛山市和顺德区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时,两局委托该案代理律师梁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正在二审之中,暂时不方便发表意见,“一切意见都在上诉状中。”

  目前二审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此案审理,本报将给予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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