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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发生扑朔迷离贷款催收案 儿子没贷款仍被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9:42 桂龙新闻网

  最近,法院对武鸣一对父子与信用社的借贷官司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引起了人们对这起纠纷的关注。

  奇怪的一笔贷款

  2002年11月2日,陆斡信用社主任苏永京突然收到一份奇怪的声明书。这是一个名叫

欧壮春的人写的,声明他本人根本没有向该社借过钱。既然没有借钱,干嘛要写这样一份声明书?

  苏主任立即展开调查,最后在信用社的贷款档案里发现了欧壮春的名字。贷款档案反映,欧壮春于1993年曾向信用社贷款14万元。

  既然如此,欧壮春为何又声明自己从未向陆斡信用社借款呢?满心疑惑的苏主任拿着借款合同、借据赶到县城找到了欧壮春。面对询问,欧壮春却说:“这笔钱根本不是我借的。1993年我还在读高中一年级,那时我刚刚16岁,怎么可能去贷款14万元?”欧壮春还掏出身份证,证实他1993年时只有16岁。

  莫非是信用社自己搞错了?苏主任仔细查看贷款手续,上面果然没有欧壮春的签名及指印。但是,在借款人这一栏里盖有红色的欧壮春私章印痕。而在借款合同中欧壮春盖章处的下方,有用笔书写的“黄维理”的签名。

  “上面盖的欧壮春私章不是你的吗?”苏主任问道。不料,欧壮春坚决不承认贷款手续上面盖的私章是他的。

  一个未成年人,一笔14万元的贷款,一个真假难辨的印章,一个其他人的签名,苏主任惊出一身冷汗。

  父亲用儿子名义贷款

  当时负责办理这笔业务的陆斡信用社放贷员李坚,成为第一个被怀疑对象。然而,面对信用社的调查,李坚却振振有词地说:“我只是发放这笔贷款的经办人而已。”

  李坚说:“这笔贷款是被黄维理取走的。”据李坚回忆,1993年那天下午,黄维理拿着借款人的印章和电报来要求贷款。考虑到黄维理是本信用社职工,李坚就办理了手续发放这笔贷款给黄维理取走。

  听了这话,苏主任总算松了一口气:原来就是本社职工黄维理借的钱,真正的借款人终于找到了。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面对苏永京主任的调查,黄维理却振振有词地说道:“我只是这笔贷款的经办人,而不是借款人。”

  黄维理说,真正的借款人是他的姐夫欧国儒。欧国儒当时打算买一辆日本产的三菱大货车来跑运输生意,遂带上3万元钱去外地买车。1993年9月,欧国儒在新疆和田找到了一辆车,车价是20多万元。欧国儒向卖车人交了3万元定金后,才想起自己根本就没有这么多钱来买这车。但是如果不买车,那定金就不能返还。情急之下,他想起了在信用社工作的黄维理,于是他就打电报给黄维理要求帮忙办理一笔贷款。不料,黄维理去办理贷款时,却遇到了问题:由于欧国儒当时还欠有陆斡信用社的贷款尚未还清,因此按信用社规定欧国儒不能再继续贷款了。

  “就因为这样,我只好用欧国儒的儿子欧壮春的名字来贷款。”黄维理的话揭开了谜底:这笔贷款实际上是父亲以儿子的名义来借的。

  父亲已经穷困潦倒

  苏主任很快就在村里找到了欧国儒。面对前来催债的苏主任,欧国儒郑重承诺:“这笔钱是我借的,我愿意偿还。”但是,眼前所见却令苏主任失望不已:“一个连吃饭都成了问题的人,哪有钱来偿还这笔10万元的贷款?”

  此时,年过半百的欧国儒在农村老家,靠养猪为生。他家里连电视机都没有。用欧国儒的话来说,他家里唯一值钱的东西就是一只大挂钟。

  欧国儒说,那辆车才买回武鸣仅仅几天,就在路上撞死了一个人,欧国儒因此被赔了一大笔钱。后来他做生意又亏了20多万元。所以在归还陆斡信用社4万元贷款之后,他就无力偿还余下的贷款了。

  儿子不愿为父亲还债

  苏永京主任很快了解到,欧国儒的儿子欧壮春,也就是借款手续上记录的借款人,此时已经结婚生子,一家人在县城居住。而且,欧壮春有稳定的工作。

  苏主任再次赶到县城找到了欧壮春。这回,他承认他现在知道了原来这是他父亲欧国儒欠下的贷款。然而他说:“父债子还,从中国的孝道来说是这么说,但是我认为从法律上来讲,根本没有这个道理。”

  法院判决儿子还钱

  父亲欧国儒愿意偿还贷款,却因穷困潦倒而还不起。儿子欧壮春有偿还能力,却不愿意偿还。这笔债到底该向谁催收?无奈之下,苏主任决定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来催收。于是,陆斡信用社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一纸民事起诉状,把被告欧壮春、黄维理诉至武鸣县人民法院。

  欧国儒知道了儿子被信用社告上法庭的事,立即赶到法庭,交上一份书面说明:“本案这笔1993年的贷款,包括私刻欧壮春印章之事,都是我一人所为,与儿子欧壮春毫无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陆斡信用社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有欧壮春签名认可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其中一份是1999年9月20日的,另一份是2001年9月30日的。而1999年的时候,欧壮春已经22岁,属成年人了。

  在法庭上,苏主任说:“既然欧壮春成年了,他在通知书上面签字,承认这笔贷款是他借的,他就应该偿还这笔钱。”欧壮春却说:“这钱确实不是我借的,不应该由我签名。后来信用社他们说催款单上是我的名字,叫我签,我想想就签了。”

  一审之后是二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欧壮春偿还陆斡信用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黄维理不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法官作出解释

  对于这个判决,负责审理此案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余健解释道:“对于欧壮春来说,在他未成年的时候发生了这笔借款,实际上是他的父亲以他的名义所实施的,他本来不需要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但是在他成年以后,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两次签收催款通知书的行为,他是对他父亲的债务作出了自愿承担的表示,这是有效的,法庭应当给予确认。”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欧壮春不愿意支付这笔钱,最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从欧壮春每月的1000元工资中扣除500元,来偿还给陆斡信用社。

  父亲欧国儒知道法院强制扣儿子欧壮春的工资之后,赶紧凑了1万多元钱来开办一个养猪场。他希望通过养猪挣钱早日还清这笔贷款,以便尽快让在县城里的儿子的日子过得更好一些。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选稿:黄振瑛作者: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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