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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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0:03 宁夏日报 |
本报讯 承包煤矿后私自卖煤,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1月20日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后,王某表示认罪服法。 2001年10月,王某和宁夏某煤海实业开发公司签订生产承包合同,承包了宁夏某煤海实业开发公司中宁县某煤矿(集体所有制)。合同约定,王某有组织采掘的权利,煤海公司投入的设备、设施、材料为公司所有,王某可以使用、保管和维护。在承包期间,煤海公 司因资金不到位,暂欠王某几个月的承包费。2004年7月,王某因资金周转不灵便想到卖煤以解燃眉之急,于是私自向相邻的宏星煤业公司出售1000多吨煤。2005年年初,煤海公司支付了王某承包费。王某拿到承包费后,原本想向公司讲明其私自卖煤的事并退回卖煤的款项,但考虑到新一轮承包又要交一大笔现款,王某便心存侥幸的侵吞了煤款9万多元。不料,执法机关在宏星煤业公司调查另一案件时,王某私自卖煤一事东窗事发。2005年10月,王某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当年11月,金凤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将王某提起公诉,2006年1月20日,金凤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某表示认罪服法。(夏炎 杨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