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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商场砸伤保安 王某为70元获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0:03 宁夏日报

  本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隆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王某为自己偷盗不足百元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王某曾在1983年和2002年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刑,但他每次出狱后都不思悔改。2005年8月9日凌晨1时许,王某贼心又起,他用钢筋棍砸碎隆德县人民商场后窗玻璃,撬开防盗栏,翻窗进入营业厅,盗窃柜台抽屉内现金70元(其中有50元面额假币一张)。在翻窗户准备

逃离时,被商场保安人员朱某堵住盘问,王某为抗拒朱某的抓捕,用钢筋棍将朱某头部打伤,朱某经法医鉴定头部伤情构成轻微伤。隆德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作案,盗窃的数额虽未达到刑罚处罚的数额,但作案后在逃离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保安人员头部打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金兰 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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