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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日记变更遗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1: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记者王锋通讯员李世寅)写下遗嘱后,又在日记中变更遗嘱内容,所做的变更是否有效呢?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决,死者后来所留日记再做的财产处理,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要求,不能变更遗嘱内容。

  曾自书遗嘱确定继承

  死者陈某是台湾地区居民。1988年,原告蔡某(女)与陈某结为夫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1989年2月生育一子,又在1999年3月生育一女。在原告蔡某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曾于2000年7月12日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陈某将回台湾省,唯恐不幸……一切动产与不动产全归属蔡某所有。”并签名立遗书人陈某。

  2004年11月陈某回台湾后突然因病死亡,其在祖国大陆留下房产四处,位于中山市,及在银行中的存款。但是,陈某在台湾的四个子女在办理陈某的死亡公证时,想要继承陈某在大陆的遗产。

  被告:日记否定遗嘱内容

  庭审中,原告蔡某认为,她与陈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按照陈某自书遗嘱内容,有权继承陈某在大陆的全部遗产。诉请法院判令确认继承权。

  被告陈某的四位子女辩称,原告提供的《遗书》既没有生效,也并非陈某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作为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他们指出,陈某在后来日记中对其房产处理作出了相应的安排,陈在日记中写道:“21时跟蔡谈判:内容,别墅给她,今后一切生活与其他都与我无关。我的产权我自己处理。”这是陈某以最新的意思表示否定以前《遗书》。被告还提出,即使原告享有继承权,但蔡某长期虐待陈某情节严重,也应丧失继承权。根据陈某在日记中记载与被告委托代理人调查得知,陈蔡二人经常吵架,蔡很少照顾陈。

  庭审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死者陈某的2004年2月16日后的多篇日记。2004年2月23日日记部分内容为“14时母子打我,重病伤一身,且又吐血。”

  判决:日记不能替代遗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于2000年7月12日所立的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且没有其他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更改其内容,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陈某于2005年1月17日死亡,其所立遗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应按照遗嘱内容由原告蔡某继承陈某动产与不动产。

  被告所提陈某在日记内容中所做财产处理,因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要求,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日记中所记载蔡某母子虐待陈某的情节,因陈某已经死亡,不能查核其内容,且缺乏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故法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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