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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酒楼内摔伤 酒楼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1: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记者关家玉通讯员林小军、李生

  湛江一消费者到某酒楼用餐后,下楼时不慎滑倒致伤,伤者及家人在与某酒楼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某酒楼推上了被告席。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该酒楼须以2万元为食客“埋单”。酒楼对此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事发]食客酒后下楼摔伤

  2003年12月24日中午,湛江某银行职员吴某到旺×酒楼包间用餐。其间,吴某与同事喝了一瓶洋酒。埋单后,吴某在下楼梯时摔倒,滚跌落到梯间转弯平台处。

  吴某的同事和酒楼员工急叫出租车将吴某送到医院。后吴某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外侧附韧带损伤。”吴某从2003年12月24日至2004年1月17日在霞山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4212元,吴某根据医嘱另外购“骨肤注射液”25瓶,用款6750元。后来,吴某又到医院治疗,共计花去两万多元。

  吴某摔伤住院后,于2003年l2月25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酒楼对此作出赔偿。后经消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吴某遂向开发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该酒楼告上了法庭。

  [激辩]怪人还是怪酒楼

  一审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引发滑倒致伤的原因,是楼梯残留有菜汁导致地滑,还是吴某自己喝酒喝得太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吴某到某酒楼就餐,和某酒楼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关系,某酒楼有义务保障吴某的人身安全。吴某在就餐期间,饮用了某酒楼提供的洋酒,根据服务员的证词,吴某在就餐期间已有醉意,在吴某用餐完毕,步行下楼梯时,某酒楼的服务人员明知吴某有醉意,步行不稳,下楼梯可能有危险的情况下,却未能尽义务将吴某扶下楼梯,送至安全地带,且该楼梯也是某酒楼的送菜通道,吴某的摔倒,不能排除是因楼梯溅落油滑物质所致。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虽然酒楼对于吴某发生的伤害,没有明显过错,但因某酒楼的服务有瑕疵,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受伤后,在湛江市霞山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4年1月17日止,属于住院期间,应计算住院伙食费和护理费。从2004年1月18日起,吴某未经医嘱,在雷州市骨伤专科医院门诊治疗期间,只能计算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酌情计算护理费、营养补助费和交通费等;但吴某对自己所发生的伤害,亦不能排除有饮酒过量而引起的因素,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酒楼一次性补偿给吴某2万元整。

  旺×酒楼对此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酒楼的地板上残留有菜汁或地滑。

  湛江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依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现实中,一些经营者不注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提供的各种设施设备不安全或对不法侵害行为未加防范和制止,最终酿成事故,需承担责任。如果本案有证据证明酒楼未清除楼梯油渍菜汁,造成吴某的摔伤,即属于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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