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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不应按天扣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1:4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王枫

  赵女士是一名高中教师,她所在的学校规定职工请病假一天扣20元,对此她认为不是很合理。她13日致电记者说,想了解一下与病假和事假有关的政策,同时单位对长期请病假的人应该如何对待?

  对此,记者经过咨询得知,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

  根据黑人办字[1998]31号文件,病假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六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退休。能坚持工作但本人不上班者,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一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又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一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因公伤残或癌症等重病,病假时间可延长,满三年仍不能上班的,原则上按规定办理退休。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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