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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多收了钱就得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3:06 西部商报

  不当得利 多收了钱就得还

  本报记者 魏娟 为您报道 经济往来,稍不留神就会出现差错。而如果多收了钱不退还,就属于不当得利。

  经营布店的女老板与布匹批发商打了8年的交道。8年后,女老板在清理账目时突然

发现自己给批发商多支付了3300元货款,讨要无果后便将布匹批发商告上了法庭。

  石老板在兰州市城关区经营一家布店。多年来,她一直与布料批发商李女士保持着商业往来,两人合作很愉快。石老板从李女士处购进布匹,再将布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

  1996年至2002年,石老板与李女士之间进行了多次经济往来。期间,石老板欠了李女士4包布款,每包按2550元计价,石老板共欠李女士货款10200元。

  1997年,石老板通过支票还款、书写欠条等方式,先后将所欠的货款如数偿还给了李女士。

  此后,两人继续商业合作。2004年年底,石老板在清理几年来的账目时,在1997年的账簿中发现多出来了一张欠条,经过仔细核算后,石老板发现自己当初多给李女士支付了3300元。于是,石老板便拿着这张欠条找李女士索要,但对方却坚决否认。

  无奈之下,石老板以李女士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使她受损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多收的3300元货款。

  庭审时,李女士认为,她与石老板进行的商业往来采取的是货款两清的方式,从没有预先付款的做法, 因此,她不会多收石老板的货款。据此,李女士要求法院驳回石老板对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判决由被告李女士给石老板返还货款3300元。

  法官说法

  记者:什么是不当得利?本案中,法院判定李女士不当得利的依据是什么?

  法官: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就是指一方并非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但又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一方得利造成他方受损;二是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三是得利人并没有违法行为。 本案中,因被告李女士并未提供出她与石老板还有其他业务往来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如果原物不存在,该怎样返还?

  法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如果不当得利的是原物,返还时如果原物存在的,必须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或者丧失了其原有价值的,则应作价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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