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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励员工旅游也要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3:37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一市民最近向地税部门咨询,称他是一名营销员,公司规定,为鼓励大家提高工作效益,每年组织一批优秀员工出外旅游,费用由公司承担。经了解,免费旅游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此,他感到不理解,认为个人获得的免费旅游资格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部门就此表示,根据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

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的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该市民所在公司组织的免费旅游属于公司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一种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受奖个人的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该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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