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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春节探亲假”尚不宜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1:43 新京报

  在上海北新泾监狱服刑的雷迅(化名)正忐忑不安地等待着自己离监探亲的申请批复。为了争取到这个机会,他一直努力改造。据报道,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将批复允许今年春节探亲回家的名单,届时这些服刑人员可在除夕与亲人小聚。(《新闻晚报》1月23日)

  虽然该监狱管理局官员表示,奖励性离监探亲是《监狱法》明文规定的,上海监狱也一直在严格执行这项人性管理措施,但笔者多年从事监狱管理工作,深感这一举措在当前

尚存在诸多法理层面和技术操作层面的缺陷,不具备正当的实施条件。

  监狱方面对奖励性离监探亲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比如有期徒刑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等,只有全方位“合格”才有可能被批准获得“狱外行走”的机会。但实际上,当前监狱的考核管理制度仍然不够完善,譬如有些监狱是把罪犯积极参加劳动作为“表现好”的主要依据,有些监狱在对罪犯的考核过程中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人为操作空间,等等,因此,“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还缺乏足够科学的评判标准。

  此外,现实生活中,一些服刑人员思想复杂,善于伪装,尽管在表面上遵守监狱规定,但内心仍然可能有某些犯罪动机,因此,监狱作出“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也需要承担很大的判断失误的风险,而一旦监狱判断失误,就会让社会和受害者蒙受损失;再加上服刑人员的刑期长短不一,有些服刑人员的有期徒刑即使执行过半,仍然可能比别的服刑人员刑期长,譬如一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执行刑期过半仍有7年刑期,而另一个服刑人员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但未执行过半,此时如果前者可以离监探亲而后者不可以,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可见,上述监狱方面规定的这些条件,实质上都不足以构成充分支持服刑人员离监探亲的理由,并且,探亲批准可供人为暗箱操作的空间太大。

  从理论上来讲,服刑人员请假离监探亲,相当于是暂时解除其服刑,是对其法定刑期的一种实质减免。从确保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给服刑人员减免刑罚应该由法院判处,并且要有检察机关的监督,由监狱管理机关独自做主作出这种决定是否妥当、能否确保司法公正,显然值得商榷。监狱法作为一个法,能否擅自作出这样的规定,授予监狱管理部门如此巨大的权力,其实都有需要更仔细考量的地方。现行监狱法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那么,当时间已经过去10年,人们对于民主法治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并且其间宪法、刑法等相应法规都已经有较大的修正,监狱法的某些规定是否还切合实际、符合当前的法治精神,本身值得探讨。在修订监狱法尚未启动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慎之又慎,避免出现疏漏。

  尽管,有关监狱管理部门官员把奖励服刑人员春节离监探亲视为“人性化措施”,这一措施也确实能够鼓励部分服刑人员更加积极地遵守监规狱纪,这将大大方便监狱的管理,但监狱不能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而打法律的擦边球。鉴于这一措施在法理上和技术操作上尚存在上述诸多缺漏,因此宜慎之又慎。事实上,如果解决了上述法理和技术操作问题,那么就不必限定在春节等节假日,在其他日期也未尝不可允许服刑人员离监探亲;但在这些法理和技术操作问题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之前,是不宜施行的。

  □邓清波(湖南公务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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