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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丈夫”划破情敌脸 女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2:20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王瑛瑛)因“丈夫”离开自己与另外一名女子同居,陈某恼羞成怒,拿刀将该女子的脸部划成重伤。近日,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

  陈某是广西浦北县农民,1998年她与合浦的蔡某自由恋爱并同居,但双方并未正式登记。至2002年,两人已生育有两个女儿。

  2003年初,蔡某在南宁认识了来自贵州的李某,随后两人开始在南宁租房同居。其间,蔡某曾向陈某提出过分手,但陈某以死相逼坚决不同意,还多次找到蔡某在南宁的出租房,与李某争吵。

  2005年4月,李某搬到南宁市大沙田租房住。当年5月17日晚,陈某约李某在大沙田银田大厦附近见面,商量到底谁要离开蔡某的问题。但两人见面后随即“红了眼”,互相打斗起来,陈某报复心起,拿刀将李某的面部划伤,并拿走了李的一个黑色皮包。事发后李某即住进了医院,7天后出院,脸部留下了长达20.5厘米的疤痕,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2005年8月20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1月6日,良庆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她提起了公诉,同时,受伤的李某也对陈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3429.80元。而陈某认为她打李某属于正当防卫,她自己也是受害人,即使有错也应免于刑事处罚,更不该赔偿。

  法院认为,两个女人为争一个男人而相互打斗致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指控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112.66元。

  编辑:韦怡作者:孙小娟 王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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