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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否向被保险人追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4:17 人民网-江南时报

  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向被保险人追偿,一直是保险公司非常关心的问题,而我国目前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笔者对该问题浅谈一点认识。

  保险人应享有追偿权

  首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享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对保险公司所享有的直接赔偿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第三人,但保险公司在赔偿第三人以后,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被保险人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其次,赋予保险人追偿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保险人不是社会福利机构,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有合理的途径消化或者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赋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可以对保险人的加重责任予以救济。不能使被保险人认为加入了保险,就好比进了“保险箱”,可以任意违反交通规则。所以为了惩罚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平衡保险人的利益,有必要赋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第三,赋予保险人追偿权是“保险”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保险公司是通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形式达到大多数人为少数人的不幸承担责任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上的风险,如果保险事故多得使保险公司无法承受,甚至亏损,那怎么去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呢?更不用说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了。所以,赋予保险人的追偿权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内在需要。

  追偿权应受到限制

  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加害人将损害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将损害转嫁给千万户投保人,从而达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如果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不加任何限制,就违背了该险种的宗旨,所以笔者认为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保险人追偿权行使的条件。一、在不违反国家法律以及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允许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人追偿情形;二、被保险人故意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可以追偿。因为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事故应该是不可预料的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被保险人故意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的事故是被保险人可以预料,并且希望或放任所造成的结果,所以对该种事故保险人应有权追偿;三、被保险人因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应受到保险之保护,如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四、被保险人的其它“高度危险行为”所造成的事故。该条款是一条弹性条款,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我国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些高度危险行为所引发的事故,保险人有追偿权。如可以规定,驾驶员无驾驶证或醉酒、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人有追偿权。

  为此,为法律应尽快明确赋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并对追偿权行使的条件或范围加以适当的限制。

  周云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24日第三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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