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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夕话“限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8:21 淄博新闻网

  ■文/本报记者 徐光莹 通讯员 王光军山东省17地市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上半叶开始禁放烟花爆竹,中间历经10年左右时间。17地市中最后坚守“禁令”的济宁市日前也正式宣布解禁。

  “禁放”为何要改“限放”1998年12月25日,市政府颁布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下简称《规定》),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由“禁”改成了“限”。

记者了解到,自1994年10月25日烟花爆竹禁放令实施以来,围绕它的争论就一直没断过。赞成禁的人认为,烟花爆竹年年惹祸,不仅造成人身伤害和引发火灾,而且污染环境;同意放的人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传统民俗,春节没了这一响就少了热闹少了年味。

  “限放”如何限《规定》明确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存放易燃易暴物品仓库及重要物资仓库周围;重要军事设施周围;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及燃气管道周围;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机关、学校、医院及公共场所;楼顶、阳台、楼道、室内;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他区域。除上述规定的区域外,元旦、春节、元宵、国庆等重大节日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民大都赞同文明“限放”就烟花爆竹“限放”的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普遍赞同“限放”的规定,领着孙子买烟花的王大爷对记者说:“燃放烟花爆竹毕竟能给团团圆圆的春节加上点喜庆和热闹的气氛,如果不放就没大有意思;反过来说,如果不限制燃放的时间和区域,我们的环境和安全可就得不到保护了。”有关部门呼吁广大市民一定要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为“文明淄博”、“和谐淄博”的创建贡献一份力量。

  各部门配合“限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图便宜盲目购买一些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尽量避免未成年儿童单独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要妥善存放在低温干燥的地方。将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烟花爆竹生产、装运、销售和燃放的违法违章现象,及时查处和取缔。

  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李磊对记者说,去年春节期间,从2005年2月8日至16日(腊月三十至正月初八)全市共发生火灾事故87起,直接财产损失5.1万元。而这些火灾大多是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燃放鞭炮要远离高压线、加油站、柴草垛等易燃可燃物;装运鞭炮要避免震动和摩擦,鞭炮市场要严禁烟火。春节期间,消防部门将增加值班人员,保障119火警台报警畅通,节前将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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