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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控管理层持股数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8:32 法制日报

  近日,国办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两年前,国资委也曾就国企改制作出一系列规范。两年间,国企改制出现了哪些新情况,新的实施意见又有哪些规范呢?

  改制前负责人离任审计

  想方设法压低价格、改制过程不透明不规范是国企改制中“万变不离其宗”的手段。

  目前,国企改制中又出现了新情况,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总的来说,是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

  其中,国资流失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的企业改制时应收账款等计提减值准备数额较大,使资产评估值和产权转让价格较低,或者相当一部分已核销资产改制后又收回,导致国资流失;二是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评估作价就进入改制后的企业,或者土地使用权未进入改制企业,但土地却由改制后企业无偿使用;三是探矿权、采矿权未作评估或者被改制后企业无偿使用。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对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而且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而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一旦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对管理层实施怎样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说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心病”。放,意味着可能国资流失,收,企业负责人可能没有积极性。

  去年4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投资的重要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此次又为何“解禁”呢?国资委这位负责人说,此次意见规范的不是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存量资产,而是企业增资扩股时管理层持有企业股权。

  意见对于管理层的成员和持股的数量都严格进行了规定。其中,可持股的管理层成员必须是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是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过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增资扩股的操作过程必须规范,管理层不得参与制订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拖欠挪用欠缴职工的费用要一次性付清

  对于直接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经济补偿金、欠缴挪用费用以及后续社会保险费用,意见也有相应规定。

  国资委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使用。

  另外,企业改制时,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本网北京1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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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成员不得持股: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

  五是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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