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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协首在粤状告KTV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9: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彭俊杰)消费者到KTV去唱卡拉OK,经营者需要向词曲作者付费,这个目前还为相当多人不了解的事情,却成了深圳南山区某KTV被人告上法庭的缘由。昨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音著协会员著作权人的中文、英文词曲作品的表演权为由,将深圳南山区一家KTV告上深圳市南山区法庭,法院已经立案。据悉,这也是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身份在广东地区针对卡拉OK歌舞厅的第一案。

  音著协:经营者须向词曲作者付酬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代理律师金永泉说,被告KTV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原告会员的《暗香》、《常回家看看》等20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中文、英文词曲作品的表演权。该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音著协作为上述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擅自长期公开使用其作品,因此曾要求其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被告KTV仍然拒绝支付使用费。

  中国音协深圳办事处的陈彦认为,消费者到KTV去唱歌就等同于演员,也就是说行使了歌曲的表演权,KTV的经营者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是充当了“演出活动组织者”的角色,根据《著作权法》,应当告知著作权人并向其支付相应报酬。

  被告:收费标准谁说了算?

  昨天,记者联系到了被告的KTV,一位罗姓总经理表示,对于中国音著作权协会的诉讼理由并不认同。他表示,“同行怎么做自己就怎么做,已经加入了深圳歌舞娱乐行业协会,按照相应的规定交了费。”

  据了解,中国音协的收费根据是2000年国家版权局批准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如饭店、宾馆等旅游场所每床位每月收费1.75元。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费0.025元,超过40平方米的收费0.02元。

  尽管中国音协并没漫天要价,但罗经理仍表示质疑,“收费标准谁说了算呢?这个标准是音著协自己定的,不是法律定的。”

  律师:相关部门应提供版酬标准

  “音乐作品不是‘免费午餐’。”原告的律师金永泉认为,向词曲作者支付相应费用这一点应是是毋庸置疑的,问题的焦点在于赔付的标准究竟应该如何裁定。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层面来讲,对于由侵权行为而构成的赔偿应根据“被侵权人损失多少”和“侵权人获利大小”两个原则来进行裁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的按照协会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从法律层面来讲具有合理性,对于法院来讲具有参考价值,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遵循法院的最终裁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的陈启荣则说,在实际操作中,像音乐作品侵权的案件很难对赔偿的金额进行裁定,因为无论是被侵权人的损失金额还是侵权人的获利金额都很难具体地量化,往往成为双方“扯皮”的焦点。不少律师认为,相关管理和行政部门根据目前行业的情况,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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