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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爆竹记得要购物凭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0:18 新文化报

  消协提醒:燃放发生意外,可根据凭证讨说法 本报讯(记者 李任) 昨日,是长春市烟花爆竹解禁的第二天,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很少有人索要购物凭证。

  记者分别来到长春市辉南街、宽平大路、建设街、西安大路附近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发现购买者络绎不绝,但很少有人索要购物凭证。王先生在一个摊床前买了近100元的烟花爆竹,对于购物凭证,王先生说:“鞭炮一年也就买一回吧,从没想过索要购物凭证。”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十几位消费者中,赵女士是惟一索要发票的。她买了30多元的爆竹,但摊主称至少买几百元以上,才可以给开发票,而且还要过几天才能开。在赵女士的坚持下,摊主只给她开具了一张“购物凭证”,“凭证”是摊主随便找一张纸,然后让赵女士写下了购买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最后摊主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的烟花爆竹销售摊床都没有购物凭证。

  据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购买烟花爆竹时一定要索要购物凭证,这样一旦在燃放过程中发生意外,可根据凭证,向商户或者厂家讨说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向摊主索要购物凭证。如有摊主拒绝,消费者可向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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