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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定性须凭证据说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0:58 河北日报

  肇事司机马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本田车“二次撞人”一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个问题已成为这个案件焦点所在。

  目前,马某本人和同车的朋友都声称,马某当时只是想回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并不是有意将被撞者轧死。而警方通过对监控录像画面的初步分析,认为马某的行为不能排除故意的嫌疑。

  1月23日,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记者提出社会舆论的倾向性意见是否会对案件判决有明显影响等问题,从专业律师角度做出解释。

  运用证据认定事实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于仁春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是“确实、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以说,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指的是:①每一个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是真实的合法的,不能存在丝毫怀疑;②每一案件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③所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且不能相互矛盾;④所有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

  这类案件目前需要“排除合理怀疑”

  于仁春律师认为,这类案件目前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当时的主观状态进行精神鉴定,看其是否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受意外刺激而间歇发作,以确认其实施“二次碾轧”时的主观状态。如马某在实施

  “二次碾轧”的行为时,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在实施“二次碾轧”时是否尽到了一个正常人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是否在“二次碾轧”前有紧急刹车或刹车失灵的证据等。

  目前这起案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目前还不能确定马某犯故意杀人罪。但马某“撞人后调头二次碾轧”的行为与普通交通肇事案件相比,确有很多让人难以费解的疑点,不能不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质疑。

  “事故定性要凭证据说话,最终结论要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才能确定。”于仁春律师说。

  采访/本报记者 郑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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