钞票当面点清,出门就没责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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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1:03 信息时报 |
读者王女士:去年年底,我在白云区买了一套两居室,为交买房款,我就在房产公司附近的银行提取了6.32万元现金,其中100元票面的正好是6扎。为了省事,我没有逐一进行检查,只对另外3200元进行了复点。当时,由于银行和房产公司很近,我几乎是前脚出银行大门,后脚就进了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在清点我所交纳的钱款时,发现里面有1张百元面值钞票是假的。我赶忙回到取款的银行,要求更换1张百元真币。对方指了指写有“钞票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告示,以大堂内已有告示提醒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该怎么办 ,这样的告示有效吗?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你需要证明那张假币确实出自该家银行,那么银行就必须给予更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钞票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应当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无效告示。 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