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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告绿委办不正当行政行为》后续 市绿委办终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1:1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报去年9月24日曾报道的《企业告绿委办不正当行政行为》终审有果,郑州市绿委办终审胜诉。

  2005年3月10日,郑州市绿化委员会(简称绿委会)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的永和公司于当年3月10日之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收到通知后,该企业认为,“根本不可能完成任务”,也就未执行。因永和公司没有按时完成任务

,5月30日,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委办)向该公司下发了一份限期缴纳15735元绿化费的决定书。

  随后,认为市绿委办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政行为,永和公司将其告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下发的限期缴纳绿化费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市绿委办要求永和公司在下发通知当日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该行为应视为缺少履行任务的时间,不具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的条件,不符合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市绿委办败诉,撤销限期缴纳绿化费决定书。

  对此判决,市绿委办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通知虽缺少当日前完成的时间,但并不是该任务通知不可履行,而且企业接到通知后未对其提出异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未及时按通知要求去履行义务或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因此不参加义务植树又不缴纳绿化费事实清楚。法院认为,市绿委办程序合法,维持限期缴纳绿化费决定书。

  目前,记者从市绿委办获悉,他们还未收到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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