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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查扣被法院判越权执法 返还噪声超标农机遇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2:1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崔立东

  2006年1月12日,我省克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克山质监局”)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支持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打击生产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

  原来,2003年春,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农机打假专项整顿的通知,克山质监局依法查

扣了21台不合格拖拉机。经销商不服,以越权执法为由将克山县质监局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质量技术监督局败诉,判令质量技术监督局退回查扣拖拉机并赔偿损失。

  质监局打假打出官司

  2003年3月21日,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农资打假的统一部署,克山县质监局检查人员在对克山县立国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国公司)经销的农用拖拉机现场进行抽检时,发现该公司经销的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省农机质检站开具的“检验结果通知单”,克山县质监局对涉嫌存有质量问题的21台农用拖拉机就地查封,后被扣押。

  随后,省农机质检站鉴定这21台拖拉机动态环境噪声超标,为不合格产品。

  2003年4月和11月,省农机质检站和国家(北京)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检验鉴定这批拖拉机为不合格产品。当年12月25日,克山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立国公司经销的潍坊通用机械厂生产的“宇潍”牌泰山-240型拖拉机检验不合格,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没收21台该型号拖拉机,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48785.00元。

  2004年1月6日,克山县质监局决定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内容的处罚决定。

  接到质监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克山县立国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克山县质监局的行政行为无效、返还21台被扣押的拖拉机,并判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14954.00元。

  法院:物归原主,赔偿损失

  2004年3月23日,克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办发(2001)56号和(2001)57号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立国公司经销的21台拖拉机已经进入市场销售,克山县质监局对其查封、扣押、处罚的行为超越职权。

  2005年7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克山质监局对立国公司经销的车辆作出的查封、扣押行为违法;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没收的21台拖拉机;赔偿立国公司21台拖拉机全新市场零售价与现有价值差价款人民币100406.00元。另外,法院还判令被告赔偿立国公司租赁场地等营业损失2.3万余元。

  质监局自认没有错

  接到法院的判决后,克山县质监局不服。2005年8月5日,该局上诉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11月8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判决,克山县质监局仍然不服。

  齐齐哈尔市质监局新闻发言人、法规宣教科科长徐玉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国家《产品质量法》明确赋予了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两审法院判决依据的是国办发(2001)56、(2001)57号通知,而该通知关于质监总局和工商总局职能划分是针对国家级部门而言的原则性规定,并非针对省级以下各质监部门。在此之后的国办发(2002)15号等文件也赋予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流通领域法定管理权。

  据徐玉壮介绍,在我国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当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调整后,我省人民政府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未作相应调整。根据国家质监总局法规司的解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未作调整前,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仍履行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职能,落实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计划;协助上级及其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跨地区的质量违法行为。

  徐玉壮说,“虽然说立国公司经销农机的行为是流通领域的行为,可克山县质监局在流通领域的执法行为属于查处生产环节中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这样的案件即便是其它执法机关介入了,最后也要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工商局拒绝接收此案

  就此案的判决,记者采访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行政诉讼,我们只研究行政机关行政的合法性,至于它的合理性以及适当性我们在审判时不作考虑。”

  该负责人说:“我们只审克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没有执法权。有,就维持;没有,就纠正。就本案来说,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越权其行为就无效,在行政越权的大前提下,其执法程序对否就自不必说了。你没有执法权,就得移交给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去处理,至于如何移交、移交给谁,法院不作裁决。另外,立国公司经销的拖拉机是否是不合格产品也不在法院的审理范围之内。”

  2006年1月11日,记者赶到克山县试图采访立国公司经理杨立国,虽经多方努力,均未能如愿。

  至今,被扣押的拖拉机仍存放在当地啤酒厂的仓库里,为此,克山质监局每月要支付500元的保管费。

  克山县质监局局长张涛不无担忧地告诉记者,他曾就此案与克山县工商局局长潘国斌做了专题通报,决定在法院执行时办理移交手续,要求克山县工商局接收处理。可克山县工商局局长潘国斌以此案“太复杂”为由拒绝接收处理此案。1月19日,记者电话采访潘国斌局长时,潘局长亦明确表态:该案工商局“管不了”。

  眼下,已经生效的判决在克山县质监局的一再申请下被暂缓执行,克山县质监局现正在向省高院上诉。

  职权划分不清造成尴尬

  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会颖认为,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做出的赔偿判决是适合的,因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法院已判决克山县质监局越权执法,那么质监局就应退还查扣的立国公司的21台拖拉机,执行法院判决。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姜启凡律师认为,执法机关有没有执法权这是行政执法的前提,执法主体违法,并不代表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合法。立国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不法行为,应当交给有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姜律师说,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原因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不规范,职权划分不清。

  (生活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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