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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法院公布2005年度十大执行新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2:10 生活报

  解娟 本报记者 薛宏莉

  2005年,哈市法院执行局为破解执行难,制定实施了《悬赏举报执行办法》、《委托调查执行办法》、《公示执行办法》等六个办法和打击妨害执行行为为核心的“6+1”执行威慑机制。全年共执结案件15657件,执结标的额达25.6亿元,初步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

  首度集中宣判3起拒执犯罪案

  2005年,市法院全面实施《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暂行规定》。一年来,两级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线索40件,涉案人数48人,已判决有罪的9件10人,采取拘留、拘传、罚款、搜查强制执行759件、762人次。2005年12月13日,哈市法院召开了依法打击妨害执行犯罪案件公判大会,公开宣判了3起案件,3名被告人尹志杰、纪建国、孙家礼分别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至3年。

  网上公示执结返还预付款案

  截至年底,在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上公示案件368件,对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在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广播电视局诉深圳某装饰工程公司返还预付款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立案以后,2005年10月26日,哈市法院执行局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其于11月2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11月3日到期后,办案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在网上的广告宣传页,立即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通电话,告知其若不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将对其采用上网公示,同时将立即派人去深圳采取强制措施。随后,被执行人于当日将133万元汇票汇至中院执行局,使此案得以快速执结。

  异地执结740万元巨额债权案

  199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通和机电高新技术开发公司在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申请执行,债权额高达七百余万元。因被执行人辽阳热电厂是国企单位,又属异地,此案一直没有执结。执行人员十几次去辽阳执结此案,但都遭到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个别领导的干预。2005年,执行局局长亲自督办,新的案件承办小组在接到任务后,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处做工作,最终迫使辽阳电业局自动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将740万元汇票交到执行人员手中。本案是一起改善哈市经济环境的典型案例。

  十余年动迁安置纠纷息访案

  道外区法院立案执行冯孝增、吴玉珍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台胞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台胞公司)动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长达十余年没有解决。省高院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

  案件执行中,两级法院多次对冯孝增、吴玉珍耐心做工作,二人最终同意可在其他地段为其安置,后因案外人张成举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故该案件执行工作被中止,进入了对案外人行异议的审查程序。省法院将张成举执行异议案亦立案督办,中院执行局再次成立了工作组。在两级法院共同努力下,张成举异议案很快审结。2005年8月30日,道外法院将道外区大新街76号房屋安置给申请人冯孝增夫妇,该案终得以执结。

  执结特殊主体某市政府返还欠款

  刘永厚诉某市农业工作办公室欠款纠纷一案,哈市法院于2002年5月14日做出(2002)哈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随后刘永厚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本案被执行主体为政府,属特殊主体,在此案审查异议期间将已查封的15套房产擅自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证,造成本案无法执行。办案人及合议庭考虑到被执行人是政府机关后依法变更了被执行人。办案人12次前往某市,抓住办案时机,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其他财产,为此案的顺利执行创造了条件。在办案人和庭长的积极努力下,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威慑力,先行支付给了申请人20万元人民币,该市政府也做出如果市农业委员会还不清,余款由市政府偿还的承诺。2005年7月19日,该案94万执行款执行到位,案件全部执结。

  审计执行执结借款纠纷案

  2002年11月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向哈市法院申请执行某县水务局、财政局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某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的524.88万元。随后,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擅自解冻法院冻结款项,被法院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考虑到案件的被执行人中有政府机关,主体特殊,2005年7月,市法院执行局调整了工作角度,采取审计执行办法,审计有关账册,挖掘执行潜力。通过为期一周的审计,终于迫使被执行人进行了妥协,主动要求执行和解,双方同时表示不再到处上访告状。

  一笔执行回款两家公司争领案

  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罗布斯克公司与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拖欠货款执行一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8月25日做出(98)贸仲裁字第0343号仲裁裁决,确定由进出口公司在裁决做出之日起45天内支付给罗布斯克公司货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939265.06元,逾期按年利率6%加计利息。该裁决生效后,进出口公司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罗布斯克公司于1999年1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仲裁裁决款939265.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立案后,进出口公司提出该欠款应由第三人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公司)承担。为此,1999年12月7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亚公司送达了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并于2000年12月4日依法扣划其存款115万元至哈尔滨市法院账户。

  该款执行后,黑河市富北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富北公司)经理王喜奎、律师曹玉印持原罗布斯克公司经理斯涅科夫签字的执行委托书,主张该款应交付给富北公司以清债务。与此同时黑龙江省黑河某公司经理根据1998年11月26日罗布斯克公司上级企业考姆斯公司全权委托要求到案处理执行事宜,请求该执行款在罗布斯克公司被撤销之后应交付给其上级企业考姆斯公司。经哈市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在富北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将该笔仲裁执行款给付律师曹玉印。2005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法院派人到富北公司主管单位富拉尔基北方重型机器厂核实2004年2月24日该厂出具的担保书,富拉尔基北方重型机器厂表示愿为富北公司提供担保,哈尔滨市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将全部执行款1122692.1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此案终结。

  审查资产被执行人全部履行

  周瑛诉被告国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2002年周瑛等三户国贸城业主在南岗区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因国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2005年3月,哈市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果断决定对国源公司的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后,国源公司迫于法院的执行威慑,将周瑛申请执行的判决内容(1134498元)全部履行完毕。

  遗留债权申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成套总公司诉哈尔滨市依兰兰达化工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法院1999年判令兰达化工厂偿还债务138万元,2000年10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冲抵账务及执行回款20万元,尚欠申请执行人34万元及利息。2001年10月23日,法院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依兰县支行申请执行哈尔滨市依兰兰达化工厂拖欠货款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于同年11月2日做出裁定,将兰达化工厂的办公楼、生产设备、车辆及厂房抵给依兰农行偿还所欠2700万的债务,该案终结执行。2001年12月3日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成套总公司开始上访,该公司先于依兰农行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却遗留部分债权未予执行。

  2005年7月,哈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全面复查依兰农行申请执行案。经查,兰达化工厂已经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由原班人马成立了股份公司租赁属于农行的厂房设备继续生产。哈市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裁定撤销了原交付农行财产的裁定,并查封了兰达化工厂的所有财产。后经办案人员的努力工作,兰达化工厂同意与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成套总公司进行和解。双方于2005年12月29日达成和解,兰达化工厂履行了全部债务。

  龙安物资经销公司申请执行欠款案

  1998年12月8日法院立案执行哈尔滨龙安物资经销公司申请执行烟台公义物资实业发展总公司欠款案,执行标的为47万余元。但因烟台公义物资实业发展总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到烟台市财政局、工商局调查,发现烟台公义物资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前身为烟台市物资经销公司。烟台市物资经销公司成立时,烟台市芝罘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同意拨款50万元,但一直没有到位。哈市法院于2000年5月19日下达了(2000)哈法执裁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烟台公义物资实业发展总公司注入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请求。执行人员于2003年8月将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135000元存款予以扣划。2005年11月,执行员到烟台市执行,找到主管区长做说服工作。经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这件多年未得以执结的案件执结。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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