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于今年3月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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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6:14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月24日电(记者 杜宇)记者24日从建设部获悉,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这样一个技术标准,旨在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这位负责人说,《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完) 最高院司法解释: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查封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逾期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强制迁出裁定。 青岛:住房抵押贷款多家银行已暂停办理 住房抵押贷款已经成为银行业务中的“烫手山芋”。近日从青岛市各大商业银行了解到,多家银行已经暂停办理这一业务,仍在办理该业务的银行也设置了层层限制条件。 一家商业银行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停办的主要原因是银行风险难以控制。此前多次出现以住房作抵押的贷款人无钱还贷的情况,按照规定,银行可以将抵押的房产强制拍卖,但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仍在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则日趋谨小慎微,要求贷款人出具用途证明,考查贷款人还款能力等,做足了准备工作才放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