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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新”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6: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4日电(记者杜宇)建设部等三部门日前出台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被业内人士视作房地产估价专项技术标准,与以往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相比,它新在哪里呢?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2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指导意见》体现了四“新”。

  柴强说,首先,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价值与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关系。房地产抵押价值为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款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二是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原则。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不仅应该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还应该遵守谨慎的原则,要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三是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估价要进行变现能力分析。在抵押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要对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等变现能力进行分析。

  四是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估价要特别提示的内容,包括:时间对抵押价值的影响、信贷风险的关注点、定期跟踪房地产抵押价值的变化等。

  柴强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维护房地产抵押估价各方合法权益,推动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柴强说,《指导意见》与先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体系,提高了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自律管理的能力。可以有效发挥房地产估价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理顺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与房地产估价机构间的关系。(完)

  最高院司法解释: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查封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逾期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强制迁出裁定。

  青岛:住房抵押贷款多家银行已暂停办理

  住房抵押贷款已经成为银行业务中的“烫手山芋”。近日从青岛市各大商业银行了解到,多家银行已经暂停办理这一业务,仍在办理该业务的银行也设置了层层限制条件。

  一家商业银行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停办的主要原因是银行风险难以控制。此前多次出现以住房作抵押的贷款人无钱还贷的情况,按照规定,银行可以将抵押的房产强制拍卖,但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仍在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则日趋谨小慎微,要求贷款人出具用途证明,考查贷款人还款能力等,做足了准备工作才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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