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回归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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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17:17 法制日报 |
不久前,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步审议。笔者认为,草案总体上非常好,但是其中仍然将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由法院行使却不够合理,应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完全划归行政机关。理由如下: 一、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主动申请法院审查和执行,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此类行政强制的司法控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初衷虽好,但 却不符合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律。行政强制的执行属于行政事务,当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以确保行政管理的效率,维护行政权威。如果在法定期限届满和行政相对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自行立即执行,而要申请法院审查和执行,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程序,降低了执行效率,同时也削弱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权威。二、与此同时,法院只是一个终局性的裁判机构,若让法院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并在行政相对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而应行政机关的主动申请介入即将发生的官民冲突之中,不仅矮化了法院的地位,而且损害了法院的中立形象和终局权威。 三、法院的司法资源非常有限,由其负责拆迁等繁重的执行事务,法院也不堪重负。 总之,行政的归行政,司法的归司法———所有行政强制执行事务统由行政机关负责,法院只负责对某些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与重要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并且将启动司法审查程序的权利赋予行政相对人而不是行政机关。 作者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秦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