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同命不同价”是制度性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0:00 东南早报

  □江苏省淮安市单士兵

  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如此“同命不同价”的赔偿,令失去爱女悲伤之余的农民夫妇更加悲愤不已。(《中国青年报》1月24日报道)

  生命无价,尊重生命,关爱生命,保护生命,应该成为法律的应有之义。我国法律设立死亡赔偿金,就是基于对人的生命普遍的尊重,寄望于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保障受害人的一种国家补偿制度,同时也是对侵害他人生命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

  现在,同样的生命遭到同样的侵害,结果赔偿却是“同命不同价”,而且,这样的赔偿完全是“合法”的。因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精神,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在城乡收入差别极大的今天,以这样的死亡赔偿意味着,农民只能按泥身算,城里人就可以按金身计。

  原来,人的生命价值也有城乡差别呀。这是多么可笑和可怕的法律规定。在具体的死亡赔偿法上,原来宪法强调的公民都有平等的人格和生命尊严,立即就缩水了。一面强调“生命的价值”平等,一面却以法律制造着“生命的价格”不平等。这样的现实,难道不是一种“制度性歧视”吗?难道不是对宪法本身精神要义的悖离吗?

  其实,对于把“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一直就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最简单的道理是,对于失去亲人的生者来说,他们最大的伤害就是精神伤害,谁会愿意用自己亲人的生命去换取一种“财产收入”呢?那种“同命不同价”的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以死者“身份环境”下的劳动力价值进行赔偿。那么,谁能肯定,农民的子女将来就不能比城里子女创造出更大的社会财富?

  生命不可漠视,生命不应被轻贱。生命价值,不应是一种物化了的金钱价值,而是一种理性的精神价值。我以为,对于死亡赔偿,法律应该保障的是对受损害者精神和利益双重救济,而且应该是平等的救济。农民不是泥身,城里人也不是金身。所有的人都同样是被肉体包裹着的有尊严的人,要给所有人以平等和尊严,必须先消除法律本身的“制度性歧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