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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合法还是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2:04 东方早报

  文 李克杰等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在重庆的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两个城市户口的女孩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外那个农村户口少女的赔偿,却只能给507万元。

  “同命不同价”违背法律精神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在规定死亡赔偿金总额时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是统一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这个基本标准确定。也就是说,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也不管死亡人所在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这一点从最高检察院出台的“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可以得到证实。令人不解的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明确区分开来,不知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其实,任何理由都不应该成为司法解释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的理由和借口。

  即使从横向比较来看,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从近几年看,煤矿事故的死难矿工由政府决定每人赔偿至少20万元,其中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空难中的遇难乘客的赔偿过程中也是如此。 山东政法学院李克杰

  考验以人为本的深度

   人之为人的价值根基,正如哲学家康德所说的,就在于“人本身就是尊严”,因此必须“按照人的尊严去看待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当代思想家弗洛姆强调,宇宙间“没有任何事情比人的存在更高、更具尊严”。

  以这样的人的价值观再来看死亡赔偿,我们完全可以说,这里与其说是对死亡的“赔偿”,不如说是对生命的敬畏,见证的是我们对人的价值蒙尘的不忍之心、恻隐之情,———所以,这样的“赔偿”,从物质经济上可以并不丰厚,但在情感精神上绝不能三六九等、厚此薄彼,否则,那就不仅是对具体的死者的羞辱,也是对包括赔偿者在内的所有人的羞辱,如果我们承认人的尊严其实是一个整体,他人的尊严牵系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尊严的话。

  谈到“以人为本”,问题的关键其实是“应该以什么的人的价值为本”:是以人的物质消耗、经济收入为本,还是以人的人格尊严、精神价值为本?无疑,如何回答好这个问题,不仅事关一个农村少女的公道,也事关整个社会的公道,考验着我们以人为本的程度和深度。 湖北省沙洋县张贵峰

  应进行违宪审查

   “同命不同价”显然是同宪法相抵触的,因为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全国人大法工委去年5月已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这被认为是标志着中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违宪审查已具有了初步的可操作性。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其最终的价值目标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同命不同价”显然意味着人权是不平等的,对制造人权不平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违宪审查,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果有关方面不能主动进行违宪审查,亡者父母完全可以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在这一问题上,已完全不存在障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谈到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时,曾作出过权威表示,“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

  “同命不同价”,只会加剧阶层对峙,而不利于和谐,而且会因为法律本身的不公正而让人们无法建立对法律的信仰。对这一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并立即予以修改,已是刻不容缓。 山东省济南市孙立忠

  折射出改革的困境

   虽然各地相继宣布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差别,但是在伤害事故赔偿上仍然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城乡人同命不同价”源于伤害事故赔偿制度与户籍改革相互脱节。

  所以,不公平的根源是躲在户口制度后面的其他管理制度本身的不公平。虽然户口制度已经改革了,但在户口制度后面的劳动、人事、教育、社会福利、司法等这些计划经济时期产生并遗留下来的社会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它们所形成的分配资源与获取利益的各种不平等照样支配着社会的运转。

  因此,“城乡人同命不同价”反映出我们目前进行改革面临的种种困境。改革意味着公平取代不太公平,但代表新的、公平的制度的改革,往往以政策的面貌出现,而继续体现不太公平的旧管理制度,一般却都有法律的支撑。这种“改革超前,法律滞后”的尴尬现象,更折射出改革的困境。

  改革需要法律的支撑,改革的成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走出法律的困境,才能真正实现公平,避免类似荒唐事的发生。 河北省石家庄市谭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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