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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理由让维权时效顺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2:30 新闻晨报

  晨报讯 想要维权,却发现过了申诉时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昨天公布的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10%以上的劳动争议因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予受理。打工者因其“马大哈”行为,损失了维权机会。

  2000年1月,张先生与本市一家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工资、福利等待遇。2004年1月,企业效益下降,其月收入在2004年2月至7月从2000元下调至1700元。此后

,张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补足薪水的要求,但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申请仲裁。去年9月合同到期时,张先生想算那笔旧账,但他10月提交申请时,已过了规定时效,仲裁部门不再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关人士提醒市民,劳动法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时效仲裁委可不予受理。但遇到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时,时效可以顺延。

  时效可顺延的主要理由为:当事人因重大疾病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且委托代理人有困难;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当事人因其他非本人主观过错导致的障碍,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当事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后来申诉的,在计算时效时可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将该部门的处理时间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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