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走失下落不明 医院难免责任赔偿7万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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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2:32 新桂网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孙晓梅)精神病人从医院走失下落不明,医院方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月20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医院方被判赔偿7万多元。 2000年5月9日,陶某因有乱语、自唱、自笑、行为古怪等症状,被其亲属送到南宁市某精神病医院治疗。当天,医患双方签订了一份《病人住院协议》,协议约定:住院期间 ,陶某引发的一切意外事故(除医疗事故外),均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2000年5月20日,陶某趁医院里的工人拆除医院围墙、清理杂物人多混杂之机,从医院出走下落不明。事后,陶某家属多次外出寻找及刊登寻人启事,但始终找不到陶某。经陶某的妻子邓某申请,2005年7月20日,法院宣告陶某死亡。邓某等人随后向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对陶某的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等人与医院双方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医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主要条款免除医院方责任,加重原告方责任,该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 医院收治陶某后,有治疗其精神疾病的义务,也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因医院管理措施有明显的疏漏,才导致陶某出走。虽然陶某出走并不必然导致其死亡,但医院疏于管理与陶某出走被宣告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适当给予赔偿。 邓某作为精神病人陶某的法定监护人,对陶某出走后直至被宣告死亡的后果,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南宁市某精神病医院赔偿邓某等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7万多元。编辑:杨东作者:王克础 孙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