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退款终审获轻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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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2:33 京华时报 |
终审法院认为量刑不当做改判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孟奇峰谎称能够帮忙“捞人”,骗取事主“捞人费”7.4万元,被一审法院判刑4年。昨天,市一中院查明孟奇峰被抓获后,他的亲属曾代为退还受害人1.5万元,因而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半。 2004年4月,孟奇峰得知母亲同事郭某的朋友杨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杨某的妻子希望找关系“捞人”。孟奇峰找到朋友温某,询问能否帮忙“捞人”。温某一口答应,但提出需用3万元疏通关系。孟奇峰随即通过郭某找到杨妻,取走了5万元“捞人费”,并将其中3万元交给了温某。此后,孟奇峰又向杨妻要了3万元,其中2万元交给了温某。 2004年7月,杨某被判刑。温某退给孟奇峰4.4万元。孟奇峰由于用前期扣留的3万元购买了毒品,又把温某退回的4.4万输在了赌桌上,已经无钱退给杨妻。杨妻在联系不到孟奇峰后报警。2004年11月16日,民警将孟奇峰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孟奇峰企图帮助他人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本身,已不被法律所允许。在受托人无法“捞人”并将所收钱款退回时,孟奇峰仍然隐瞒真相,将钱财用于吸毒和赌博活动,因此以诈骗罪判处孟奇峰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 法院同时指出,由于杨妻付钱目的违法,应予以没收,因而判决继续追缴孟奇峰诈骗的7.4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孟奇峰提出上诉,称他没有故意诈骗,要钱是用来办事的,他不是不还钱,而是钱已花光,而且他的亲属已归还了杨妻1.5万元。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定罪准确,但量刑失当。因为在孟奇峰被抓获后,他的亲属曾代为退还杨妻1.5万元。法院鉴于部分赃款已追回,决定对孟奇峰从轻处罚,因而撤销原判决,改判孟奇峰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赃款5.9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