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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物业官司第一案”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2:55 燕赵都市报

  本报廊坊电(记者程建辉)“业主”炒物业公司的“鱿鱼”,这在全国许多城市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廊坊物业官司第一案”却是时下廊坊街谈巷议的热点。

  ■双方矛盾

  据廊坊市广阳区吉祥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宝琴介绍,“该小区从2001年左右陆
续有业主入住,但入住后发现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缺陷。

  2005年4月,吉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起草了一份《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10天内解决小区存在的问题。李宝琴介绍,吉祥小区内有784户业主已经入住(不含刚竣工的6、8、10号楼),其中530户业主同意这份《限期整改通知书》。

  记者在《限期整改通知书》上看到,上面提到16个需要“整改”的问题,其中包括:向小区业主公布2004年小区所有的物业管理账目;单元门可视对讲门铃损坏应修复;机动车乱停放堵塞消防道路;电梯无求救设施;路灯、草坪灯、楼道灯、广场灯损坏;两年广场喷泉拒不开启等等。

  在这份4月25日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上写道:以上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向你公司提出的意见,请务必在限定时间内给予解决,否则,业主大会将另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为小区服务。

  ■立案一波三折

  一个月后,吉祥小区再次召开表决大会,决定不再接受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并要求其限期退出该小区。

  5月31日,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形式聘请了另外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服务,并于6月3日与其签署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据李宝琴介绍,已经找好了新的物业公司,但原物业公司始终不撤出吉祥小区,也不履行交接义务。于是业主委员会决定起诉原物业公司,要求他们撤出吉祥小区,并完成有关交接工作。

  然而,这件不寻常的业主告物业官司在立案阶段就一波三折。2005年9月14日,廊坊市广阳区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显示,吉祥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廊坊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于吉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

  李宝琴等人继续上诉到廊坊中级人民法院。10月9日,中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上认为,吉祥小区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为全体业主的权益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应予受理。

  ■对簿公堂

  日前,广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吸引了不少廊坊市民前来旁听。

  法庭上,原告首先出示了由廊坊市房管局和解放道办事处盖章的5份公告以及业主委员会在廊坊市房管局的备案手续。公告中提到,吉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的,具有合法性。

  原告还出示了业主大会征求意见书,以证明原告解聘被告是经过业主授权的。

  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成立的合法性,并承认已经收到业主委员会的相关通告和决定,也承认小区的物业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对小区业主的

维权意识予以认可。但被告称,小区内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属于物业的职权范围,并表示其一直在改善服务,但由于条件有限,效果不是很理想。

  ■其实不想走

  记者电话联系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关爱国,关爱国否认了民间传说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重重的说话,谈到目前物业公司还没有撤出吉祥小区的想法,还想继续为吉祥小区的广大业主服务。“其实我们一直在改进服务”,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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