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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月内18次状告商家欺诈 知假买假不能退一赔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4:26 东方网

  20个月的时间内,阎先生以经营者欺诈为由,连续提起18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一。杨浦区法院近日认定,阎先生的行为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一审判决驳回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11月21日,阎先生在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432元的价格购买了大明虾5盒。12月12日,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所购大明虾包装上标示的重量和实际不符,且皆为过

期食品,超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超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进行退货并另行赔偿432元。

  而超市则表示,大明虾盒上标识“1”并非指一公斤,而是指一件,且阎先生也不能证明现在所出示的物品就是去年11月21日所购商品。且超市并未伪造生产日期,不构成欺诈。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发现,阎先生自2004年4月21日至2005年12月12日,仅在杨浦区法院就作为原告提起了18件民事诉讼,被告均为辖区的商家,诉讼请求也均是认为商家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阎先生的购物、诉讼行为,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而他作为专门从事购物、诉讼而营利的相关人员,其对商品的辨识能力和认识风险的能力均优于普通消费者,在商店出售的商品存在瑕疵时,可以向经营者提出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而阎先生采取有意购买再进行诉讼的行为,造成系争物的变质、腐臭,该损失应由其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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