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给学术造假纠纷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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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5:24 大江网-江西日报 |
刘海明 川大教授丘小庆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状告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张淑华和欧真蓉“歪曲事实,公然污蔑和陷害原告学术造假”,侵犯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1万元。1月23日,成都武侯区法院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暂未受理此案。 有人揭假,有人反驳,学术纠纷,找个说理的地方裁决,合情合理。法院“懒得”评判是非,无异于关闭了一扇澄清是非的大门,将这场学术造假纠纷,踢还给了纠纷双方的当事人自己去争辩,除非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外,笔者丝毫看不到拒绝立案的积极意义。 先前,只听说过“民不告,官不究”。这次,成都武侯区法院之所以拒绝立案,从表面上看,是法院不愿意介入调查丘小庆涉嫌学术论文造假事件;往深处说,是该法院害怕麻烦,不愿意担责的表现。如此法院,岂是“遗憾”二字所能概括的! 打击学术造假,打击因商业纠纷而诬告学术造假,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涉嫌学术造假的案件,如果是没有原告,法院没法介入,还情有可原。在有原告来呈递诉状、有合适的诉讼缘由的情况下,法院如果冷脸相对,甚至赶“客”出门,就不是简单的缺乏人文关怀、缺乏职业道德的问题了,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该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起诉有明确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照一下丘小庆教授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他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他告的对象也相当明确,他阐述了为什么起诉被告。对法院而言,这类学术造假纠纷,也没被排斥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外。法律介入,将涉及整个中国学术声誉的案件查个水落石出,既符合国家利益,也符合当事人利益,更符合法律精神。如此一举多得的事情,为什么偏偏就不立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