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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倒票”筹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5:24 大江网-江西日报

  他是一名从安徽农村来京求学的贫困大学生。在老师和同学的眼里,他有礼貌、勤俭,是个好学生。2005年,他曾因家庭贫困欠下2000多元住宿费而被校方“清理”出学生宿舍,只能辗转借宿同学的床位。为了筹集学费,他在校园里干起了为同学代买火车票的营生——先在火车站售票窗口排队购得车票,再每张加收5至7元劳务费后卖给同学。这一举措得到了学校的鼓励和同学们的欢迎,但却给他自己惹来了牢狱之灾。2006年寒假伊始,就在同学们纷纷踏上返家列车之时,武玉杰因涉嫌“倒票”被铁路警方刑事拘留,而根据校规,他将因

此面临被开除的命运。

  观点一法律面前不存在身份区别

  贫困生代同学买火车票获利被刑拘,不少人认为其行为应与票贩子区别开来,铁路警方的处罚值得商榷。但笔者认为大学生已经涉嫌倒卖车票罪,依法应当受查。

  所谓倒卖,即以赢利为目的买进卖出的行为,一般而言只要有市场流通就有倒卖行为,但是区别于一般的流通物,车票作为一种专用的有价凭证,其买卖行为受到明确限制。

  根据民法精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自己能亲自在售票窗口买到车票,委托其他人去买又有何不可?当然,一般的少量车票是可以这样代理的,但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底线就是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因为这样往往会导致更大的社会危害。

  众所周知,刑法对倒卖车票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时才予以惩罚,即“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行为才属于刑法惩罚的对象。一种行为是否应受惩罚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名大学生涉嫌非法倒卖火车票1000余张,涉案金额高达10余万元,已经涉嫌倒卖车票罪,依法应当受查。

  诚然,我们现在的春运购票确实困难重重,而且某些家庭贫困的学生也存在不能安心学习的情况,但是即便春运有再多困难,也不能牺牲公共秩序去换取部分人的便利,即便家庭贫困也不能采取违法途径——因为在法律所设定的行为规范面前,不存在身份的区别。(冉小毅据《广州日报》)

  观点二给武玉杰一点宽容

  武玉杰的行为是否构成“倒票”?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倒票”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囤积车票,二是高价出售。真正的票贩子在大量购入车票之初,一般并没有对应的买家(指真正的旅客而非倒票流程中的“下家”),囤积车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造成票源紧张,使旅客不得不从其手中购买车票;当票贩子找到真正的买家后,则会将车票加价出售,其差价之高,足以构成暴利。而这两个标准武玉杰显然都不满足。

  根据新闻报道,同学委托武玉杰代买车票,并为此预付票款,这说明武玉杰购买车票并不是为了囤积居奇,而是直接服务于“乘车回家”这个最终的消费目的。而且,武玉杰的车票被证实是从售票窗口排队购得,在春运期间“一票难求”的背景下,其中的辛苦不言自明;即使不考虑这一点因素,往返火车站和校区之间尚且需要30多元的交通成本,为此收取每张5至7元劳务费,显然不能算作暴利。

  铁路警方早已斩钉截铁地宣布:“只要个人之间在代买车票过程中存在获利行为,这种代买车票的行为就属于倒卖车票的行为。”而法律专家更是一本正经的告诫我们,决不能看到铁路部门的代售点也要收取5元手续费,就认为武玉杰收取5至7元劳务费合情合理,因为前者“属于在取得合法营业资格和证件后的一种市场经营行为,应该与个人买卖车票的行为区别对待。”然而,恐怕我们谁也不会天真地相信,蹲了号子的武玉杰,或是那些垂头丧气被押在广场上示众的票贩子,就是真正兴风作浪的倒票之徒。因为倘若事实如此,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被铁路部门独家垄断的火车票,会大量流向票贩子的手中,会出现那些据说年收入数百万元的高端票贩子。也正因为这样,面对武玉杰的遭遇抛出诸如“情理可恕、法理难容”一类的说辞,不能不让人感受到一种“窃钩者诛”的冷酷逻辑。

  当一些人还在利用制度漏洞或垄断权力做着无本万利的生意之时,我们实在不忍心如此苛求一个挣扎谋生的弱势者。那么对于武玉杰,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给予这种宽容呢?(宋元霞据《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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