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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3种情况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5:5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

  早报讯(记者黎晨) 一个15岁的初中生强行向同学索要财物或学习用品构成犯罪吗?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做出了回答,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有了明确的区分。

  该司法解释确定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中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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