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被定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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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7:5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通讯员胡翔金陵晚报记者梁建恕 【金陵晚报报道】 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贩卖毒品时当场被捉,人赃俱获。但是,检方在详细研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后却只能作出不予定罪的决定。当司法解释不能确实指导司法实践时,司法机关到底该何去何从? 抓获卖毒人 2005年3月20日下午,警方得到线报,在本市某小区门口将有贩毒人员接头交易,警方随即安排民警布控。当天下午4时许,分散在小区周围的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成明鬼鬼祟祟地溜上了停放在该小区门口的一辆小汽车。上车后,王成明与早已在车内等候的买家陈某和林某展开了讨价还价,并迅速以60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K粉24.638克,向林某贩卖K粉1.791克。就在嫌疑人交易时,民警从天而降,一举将嫌疑人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王成明身上缴获6袋K粉(共73.617克)。经鉴定,王成明身上携带的毒品均为氯胺酮。 但是,当警方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逮捕嫌疑人时,检方内部却陷入了争论,王成明是否涉嫌该罪名呢? 两大阵营 记者了解到,研究案情后,检方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分歧。有检察官认为王成明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还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因此,贩卖氯胺酮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但是也有检察官认为王成明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某法院《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所做的答复规定:“……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该答复,贩卖氯胺酮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多次贩卖或贩卖数量较大的情节,但是到底什么叫数量较大,该答复并未涉及。 而江苏省在2002年制定的《关于办理毒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贩卖数量较大应是“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本案中,王成明贩卖毒品数量没有达到2千克,因此,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检方视线 承办此案的胡翔检察官同意以不构成犯罪进行处理。胡翔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依据高法解释办理案件。虽然案件如此定性,但是胡翔告诉记者,高法的解释并未就数量较大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授权省级法院作出规定,因而属于规定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操作依据。 胡翔介绍,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答复最大的问题在于混淆了毒品犯罪中的犯罪构成标准和情节标准。该答复为以后该类型的案件处理带来后患,如果每出现一种新毒品就出一个解释或批复显然是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也是不现实的。(文中嫌疑人为化名)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