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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朝阳:再次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8:55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秦洪祥 通讯员包晓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近日被中央文明委授予2005年度“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捧回全国文明单位奖牌,这在吉林省尚属首家。多年来,该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检察业务工作与创建文明单位紧密结合,不断丰富创建工作内容,该院业务工作、干警文明程度、检察社会形象等得到了全面提升,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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