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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9:02 法制日报

  本网记者 杜萌

  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发生,劣质奶粉、假酒、假药、注水猪肉、不洁“矿泉水”、不安全食品频频出现,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有事件无一不触动着老百姓的消费危机意识,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检察机关承担着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依法对有关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十五”期间,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与相关执法部门协同作战,有效保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办理了一大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卓有成效地遏制了猖獗一时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趋势,成为“十五”期间人民眼中的一道亮丽色彩。

  制定司法解释

  回溯以往,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协作配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自2002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广东、福建、上海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分别书面征求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召开研讨会,听取企业界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等。深入调研、充分论证,为制定上述司法解释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集中解决了各地办理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提高了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同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对于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督办大案要案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依法履行职责,办理了一大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数字统计显示:2000年至2004年11月份,全国各级检察院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539件2462人,提起公诉1500件2491人。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领域。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新闻媒体报道、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反映的各类案件线索中,发现、确定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大指导力度。

  纠正“以罚代刑”

  针对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猖獗的成因,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调研分析后发现: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只做行政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涉嫌犯罪人员逃脱刑事追究,造成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愈演愈烈。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查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存在着“四多四少”:即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因此,在专项活动开展后,全国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工商、药监、文化、新闻出版、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发现和掌握了一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线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特别注意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严查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注意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扰依法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事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决查办制假售假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凡属为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必须坚决查办。“十五”规划已经成为历史,全国检察机关在“十一五”规划期间,仍将继续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在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在制假售假相对集中地方等重点地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专利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认真查处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假冒和冒充行为,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依法立案,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查办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责任编辑 徐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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