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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将导致专职开票公司遍地开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9:02 法制日报

  12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在34个月中涉嫌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金额23.68亿元、涉及废旧物资142万吨。这起由税务、公安、检察院3方长期调查的惊天大案,随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槌落下和郑映辉等4人的无罪释放而引起争论。

  “7·23”专案涉案人员的行为是罪还是非罪?郑映辉等人的行为到底有无社会危害?这些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记者几经周折,对有关专业人士进行了采访。

  记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红生、郑映辉等人注册成立公司,收购、销售废钢,其经营活动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对此您怎么看?

  专家:郑映辉等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多项法律、法规。其主要根据如下:

  一是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金属。因此,“7·23”专案中涉案个人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行为是非法的。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94年1月25日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这个办法规定,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对于生产性废金属实行专点收购制度,“收购专点由物资、商业部门会同工商、公安部门确定。非专点不准收购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金属,违者除没收全部所得外,还要处以罚款或依法惩处。”可见,湖南省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未经广东省的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广东省境内设点收购、销售废金属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更何况实际进行回收和销售行为的是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独立的个人。

  二是废旧物资公司转让特种经营许可的行为是非法的。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按照此规定,废旧物资公司取得的特种经营许可不得非法转让给其他人使用,否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实际的回收、销售业务是由郑映辉个人实施的,但湖南省宜章县再生资源公司却擅自为其提供了发票和合同,非法把特种经营权和废旧物资回收发票的开具权转让给了郑映辉个人使用。

  三是该案被告人根据虚拟的买卖行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法,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法交易必须真实有效的原则。

  发票是证明交易行为真实有效的重要凭证,它所反映的交易必须是真实的。而在“7·23”专案中,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购货方(生产厂家)与湖南省宜章县再生资源公司3方连环交易的法律关系是虚拟的,同时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收购票、向购货方(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湖南省宜章县再生资源公司,既未投入资金也未投入人员,又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这不仅仅是违背了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的特种行业管理制度,而且根据虚拟的买卖行为开票的作法,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法交易必须真实有效的原则。

  记者: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郑映辉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对社会无害的行为呢?

  专家:郑映辉等人的行为使得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环节上的各方都“共赢共荣”,而惟一的损失者就是国家,是“看不见”的国家税款流失。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参与各方都获利颇丰。

  首先是提供发票的人员:在湖南省设立开票企业的李红生等人赚取“开票费”35.3995万元;当地国税局副局长陈波参与组织策划,协助李红生成立公司及办好相关手续,从中获利18.736万元;中间人郑映辉通过使用李红生的两个公司的有关证照,从事废钢经营业务,获利55万元;韶关某银行人员邓东生介绍业务,从中获利33.23万元。

  其次是受票企业:通过李红生、郑映辉等人的操作,某些企业进货时可以不要发票低价收购来历不明的货物,偷梁换柱,变宝为废(注:这些货物既可以是走私进口、偷逃关税见不得“阳光”的废旧物资,也可以是根本就不是废品的生产原料,还可以是没有免税资格的当地企业就近收购但无法开发票的废旧物资),直接降低成本,再从郑映辉等人手中取得发票进行“洗货”,既取得了巨大的利润,又不必承担风险。

  第三是某些有货物出售的供货企业,通过不带票销售,得以偷逃企业、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综合税负,取得几乎“零税负”的巨大利润,而且所供货物又得以被购货企业“洗货”后掩盖真实交易。

  就在这些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环节上的各方都“共赢共荣”取得巨大利益的同时,带给国家的却是税款的巨大损失和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经营模式已经引发了整个废旧物资经营行业向纯粹的“开票行业”蜕变的风险。据司法部门反映,在黑龙江、河北、天津、山西、山东、湖北这样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已遍地开花,虚开金额动辄几亿、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元,合法经营反倒成为鲜见的现象。而郴州案涉案被告人的无罪宣判,无疑将这种风险推向了顶峰。

  记者:对于郑映辉等4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税务、公安、检察机关的认识与法院的认定不尽一致,您怎么看郑映辉等被告人的行为性质?

  专家:此案郑映辉等4名被告人被判无罪的依据并不充分。从郑映辉等人的行为手段和赚取开票费的目的看,其所谓买卖废钢、开出销售发票的行为不可能是真实的。

  在“7·23”专案中,湖南省涉案企业通过中间人等与购货企业签订合同,发票交由中间人填开,实际供货单位和开票单位没有发生交易,甚至连供货单位和个人都无法找到。这表明涉案企业存在的惟一价值就是开票。

  本案事实也足以证明这一点。原系郴州市宜章县国税局司机的被告人李红生,被单位辞退后找宜章县国税局副局长陈波,通过陈波找关系、打招呼,成立了宜章县再生资源公司黄沙堡购销站,李红生出任负责人并取得了免税资格。本案几名被告人合谋,李红生负责注册成立公司领取发票后交由郑映辉用于结账,由郑映辉按结账实际开票数量每吨付给李好处费5元。之后,邓东生(韶关市工商银行松山支行副行长)再从李红生所得每吨5元好处费中提取2元的中介费,剩余的3元由李红生扣除有关费用后与陈波平分。很显然,这些涉案人并没有任何从货物交易中、从用废企业支付的货款中赚取差价的动机,只是在分享免税前提下的“开票费”。

  此案中法院错误地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893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认为被告人郑映辉等人的经营方式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郑映辉等4名被告人作出不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徐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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