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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邵武:加强检法互动促进民行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9:14 检察日报

  福建省邵武市检察院多方协调,使法院积极配合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诉讼活动的监督。2004年10月,邵武市检、法两院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和民事行政监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推动建立五项规范办案的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两院通过每月一次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对民行检察监督遇到的问题或分歧,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二是规范受理案件机制。检察院对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等7类案件不予受理,对法院原审案件当事人上诉时未涉及的内容,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不宜提出抗诉;对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等“三种情况”不予抗诉。

  三是规范审理抗诉案件机制。如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抗诉书为准;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中的其他诉讼活动以避免抗诉机关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的民事诉讼地位;对方当事人不得对不参与庭审的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进行询问、质问,等等。

  四是明确案件审结时限,防止“久拖不决”。对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案件,法院应在30日内作出裁定;案件应在审限内审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六个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纠错机制。对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发检察建议要求纠正;对法院作出的违法调解、裁定,检察院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以突出监督刚性。法院审查后认为有理由决定再审的,应以再审裁定书答复;决定不再审的应说明理由行文答复。法院认为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错误的,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检察建议;检察院发现发出的检察建议不当的,可以主动撤回该检察建议。

  《实施意见》出台后经过一年多的实践,邵武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势头良好,去年案件受理、立案数与上一年同期比增加三倍;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法院已裁定再审3件并均改判。通过对《实施意见》的落实,检法两院增进了共识,发挥了检、法联动监督机制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福建省邵武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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