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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施行《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9:14 沈阳晚报

  

今年3月施行《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记者杜宇)记者24日从建设部获悉,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以下为《指导意见》)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这样一个技术标准,旨在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新闻纵深《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新”在哪里?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2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指导意见》体现了四“新”。

  柴强说,首先,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价值与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关系。房地产抵押价值为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款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二是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原则。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不仅应该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还应该遵守谨慎的原则,要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三是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估价要进行变现能力分析。在抵押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要对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等变现能力进行分析。

  四是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估价要特别提示的内容,包括:时间对抵押价值的影响、信贷风险的关注点、定期跟踪房地产抵押价值的变化等。

  柴强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维护房地产抵押估价各方合法权益,推动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柴强说,《指导意见》可以有效发挥房地产估价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理顺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与房地产估价机构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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