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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离家弃子十年 离婚被判补偿前夫抚养费四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9:23 桂龙新闻网

  鹿寨县有一对夫妻,妻子黄某与丈夫王某离婚不成,就将由其抚养的女儿寄宿在亲戚家,独自到外地打工。10年间,王某一人承担起照顾子女的重任。日前,这对夫妻的感情终于走到尽头,鹿寨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随原告黄某生活,由其抚养;两个儿子随被告王某生活,由其抚养。考虑到黄某的过错行为给王某带来伤害,法院还判决要求黄某补偿王某4000元。

  黄某原籍鹿寨县雒容镇,1985年,她与到当地做工的王某认识,两人恋爱一年后结婚,相继生育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在共同生活了10年后,夫妻两人的关系逐渐出现矛盾,1995年春,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随后,黄某带着女儿小月离家出走,与丈夫分居。1995年5月,原告又以生活困难为由,将小月寄养于表兄家,独自到珠海打工。1998年,王某才获悉女儿竟然没有跟在母亲身边,他向黄某的表兄支付一笔费用后,将女儿领回抚养。

  2005年10月,黄某从外地回到鹿寨,与丈夫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后王某反悔,黄某再次将丈夫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认为,妻子弃家出走10年,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其一人养育子女,付出了艰辛的劳动,要求黄某承担10年来抚养费用的50%。

  鹿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王某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黄某离开家与丈夫分居10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丈夫王某在抚养子女方面尽了较多的义务,造成了生活上的困难,而且黄某在未告知丈夫的情况下,将女儿寄养在他人家中,其错误行为客观上对王某造成感情上的伤害。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黄某的经济承受能力,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选稿:黄振瑛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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