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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交流经验强化办案措施各有高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9:34 检察日报

  

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交流经验强化办案措施各有高招

  编者按 1月11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在广东省珠海市召开。会议对自2005年7月下旬开始的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进行总结。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会议上指出,要强化四项措施进一步推进专项工作:1.不间断地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升专项工作的宣传效果。

2.建立完善收集、发现和管理案件线索的有效机制。3.加强业务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4.加强侦查能力建设。一些省、市检察机关在此次会议上介绍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现撷要刊登,供下一步工作中研究、借鉴。

  湖南:加强对重大重点案件指导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石时态

  2005年,湖南省检察院渎职检察部门在抓好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指导全省各级院办案上。如将原以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为主的侦查二室的职能调整为负责对全省各级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调整后,侦查二室深入10个市(州)院、22个基层院,指导重要线索初查及重大案件办理52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案现场指挥,同时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和重点行业案件的指导。

  1.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省院领导经常参加对重大疑难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研究,为案件处理指明方向,确保办案取得良好效果。2005年,省院督办重特大案件及线索46件,省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共督办、交办、转办案件线索92件,并对其中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派人坐镇指挥。如高检院督办的郴州市苏仙区公安分局桥口派出所原所长李平等4人刑讯逼供案、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岳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刘湘建等人滥用职权串案,都是由省院直接指导、查处的。

  2.加强对查办重点行业案件的指导。省院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要求,重点指导在文化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益阳市院以桃江县院查办的一起文化稽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放纵非法印刷、销售非法出版物案件为突破口,带动全市查办同类案件9件14人。省院及时总结推广了该市经验,又引导全省其他地方立案查办该类案件5件6人。

  郴州市院根据当地无证采矿、乱采乱挖、秩序混乱的状况,在全市开展严肃查办“涉矿”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专项行动,立查该类重特大渎职案件10件12人,并带动全省各级院共查办安全生产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案件43件53人。

  山西:同步介入煤矿安全事故调查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崔伟

  近几年来,山西省检察机关查办煤矿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专项工作中,我们将查办煤矿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作为重点,在充分协调后尽早进入调查组,实现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煤矿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调查。为此,我们积极加强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全面介绍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其认识到检察机关查处这一领域中渎职犯罪是遏制煤矿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从而有力推动了同步介入机制的建立和工作上的协调配合。

  1.在个案同步参与调查上取得积极进展。2005年的“3·19”朔州细水煤矿、“7·02”宁武贾家堡煤矿事故国务院调查组,“3·09”交城香源沟煤矿事故、“11·05”清徐太平煤矿事故省政府调查组等均接纳检察机关为调查组正式成员单位参与事故调查,使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煤矿安全事故调查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2.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以办案促协调。宁武贾家堡煤矿事故出现谎报遇难矿工人数的情况后,省院直接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掌握了宁武县委原副书记李天恩、原副县长李德生二人参与瞒报的重大犯罪情节,决定对二人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仅用9天时间便将此案提起公诉,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这充分证明检察机关同步参与事故调查有利于及时查清事故责任、惩处相关责任人。

  3.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规范介入调查程序。鉴于山西省检察机关卓有成效的工作,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对矿山企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2005年年底,省院致函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明确检察机关参加煤矿安全事故调查的基本形式、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责。目前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同意相关内容,并将出台规范性纪要文件。

  山东:交叉案件渎侦部门优先查办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少华

  2005年,山东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29件36人,其中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查办此类案件19件21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亿余元,增加税源16.8亿元。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其作案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应征而不征或少征;该及时征收而缓征或久拖不征;该追缴的不追缴;不该减免、退税的违法减免、退税;放弃日常监管职责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大量被虚开,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在查处工作中,作案行为、损失后果的确定无疑是证实犯罪的重要一环,而损失后果必然会在纳税户的各项账目、票据、凭证以及完税台账上留下痕迹,因此查清纳税户账目、确认少缴或未缴的税款数额,是突破这类案件的关键环节。在实践中,我们一般采取三种方法核实认定损失后果:1.向发案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发“委托检验鉴定书”,由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实,写出检验鉴定报告,连同有关账册、票据、凭证一并提供。2.请司法会计与办案人员一起,查账取证,查清不征少征数额,获取外围证据。3.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查账审计。特别是进入侦查程序之后,侦查人员参与审计,获取的材料可作证据使用。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对此山东省检察院规定:对既有贪污贿赂犯罪又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案件线索优先由反渎职部门组织查办;一案中既涉及渎职犯罪又涉及贪贿犯罪的由反渎职部门并案侦查。办案时我们坚持“一证两取”,既查清犯罪嫌疑人收受纳税户为偷逃税款而给犯罪嫌疑人行贿的事实,又查清犯罪嫌疑人作为或不作为给行贿人提供帮助的事实。这就同时固定了犯罪嫌疑人渎职犯罪的证据和受贿犯罪的证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河南:管好线索提高初查成案率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晋华

  河南省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加强经营和管理,通过规范管理、严格把关,全省初查成案率得到较大提高,2005年成案率达到了88.5%。仅在专项工作中就排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线索200余起,已立案查处169件,其中重特大案件89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建立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要求基层院对所有案件线索逐一登记、统一编号、分类填表,报市级检察院登记备案,市级院统一管理。市院对上报的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登记、汇总,并提出审查意见,经过集体讨论、领导把关,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典型和特大案件线索报省院备案。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对一些紧急线索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现场被破坏、证据灭失等情况的发生;同时,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也实现了线索的资源共享。如2005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院摸查到一起由于民政部门人员滥用职权使一家企业假冒福利企业因而漏税300万元的案件线索,经立案查处,挖出“窝案”。省院及时转发了这一信息,焦作、长葛市院借鉴经验对辖区内福利企业进行摸排,发现了一批线索,查处了一批案件,提高了案件线索的利用效率。

  2.实行案件线索查结销号制度。对已经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的案件线索,在登记表上予以注销,没有初查或正在初查的不予销号,要求继续上报,直到有最终查处结果。对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省市两级院进行备案审查,必要时要求下级院携卷到上级院汇报,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理由成立的予以销号,理由不成立的由上级院参与或指定初查。通过对线索的全程跟踪监督,防止线索流失。

  3.加强线索的初查管理。一般案件线索由基层院初查,大案、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线索,由市院或省院初查。初查后、立案前,要及时向上级院汇报,以提高立案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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